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规则
  经营者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使人对商品的生产者产生或者足以产生误解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文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原告: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简称正新公司)。
被告: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豪文公司)。
被告: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正新控股)。
法定代表人:孙加胜。
担保人:孙加胜。
起诉与答辩 
  原告正新公司于2008年11月4日诉称,原告是1989年成立的台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制造轮胎内胎、轮胎外胎等橡胶制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机电设备、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原告的产品标识为“正新”字样的注册商标。证号为第335599号“正新牌”商标于1989年1月10日在中国注册,1997年原告受让取得该商标,该商标至今有效。原告拥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设备和技术、高效率的管理,于1992年投产后,一直使用该商标,主要生产“正新”牌系列轮胎内外胎。此后,依托母公司台湾正新橡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和知名度,连续多年产品和商标在国内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奖励,并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原告1996年已经属于知名企业,而且一直是国内轮胎行业的龙头,主要产品“正新”系列内外胎,
1996年已经属于知名商品,2001年正新轮胎已成为世界品牌;注册商标“正新”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豪文公司在天津等地市场上代理销售标识有“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称字样的轮胎外胎,对总部设在台湾的正新轮胎国际集团的大陆关系企业包括原告的销售带来严重冲击。原告通过调查得知正新控股是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该公司还注册了“www.taiwanzhengxin”域名,并在网站上大肆宣传侵权产品。被告正新控股企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正新”、域名、生产销售的轮胎产品上标识,均与原告的企业名称、“正新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豪文公司销售该轮胎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正新控股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正新”二字,并立即注销域名“www.taiwanzhengxin”;2、两被告不得在产品上和宣传中使用“正新”二字;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两被告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要求正新控股注销域名“www.taiwanzhengxin”的诉讼请求。
  被告豪文公司辩称,被告正新控股注册时如果与原告的名称冲突就不会注册成立。豪文公司销售的是正新控股所属的品牌,商标是“防刺王”,没有用“正新”的品牌销售产品,因此不构
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正新控股辩称,我公司是在香港合法注册的企业,在轮胎上使用企业名称是正常使用,销售和宣传使用的是“防刺王”品牌。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查明
  原告正新公司是香港企业于1989年5月投资成立,原名厦门正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1991年11月变更为现名,投资人变更为正新橡胶(香港)有限公司,从事轮胎内、外胎等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1998年前后在天津设立办事处。2001年加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力车胎分会,该分会曾于2001年4月24日出具证明,证明原告1997年至2000年生产的“正新”牌自行车、摩托车内外胎在其会员企业中产量最大。此后,在该力车胎分会的2002年~2007年《力车胎信息》中公布的2001~2007年会员企业部分指标排名显示:原告正新公司的自行车、摩托车内外胎产量、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等基本保持第一名的位置。1998年第20期《橡胶市场》刊发“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1998年统计公报”:原告在1998年全国化工企业销售收入前100家中的橡胶企业排名第26位,企业利税排名第7位,出口创汇超1000万美元橡胶企业中排名第1位。2006年度第17期《中国橡胶》期刊中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公布其会员企
业2006年上半年销售收入排行榜:原告轮胎销售收入排名第8位,力车胎销售收入排名第1位。基于此,原告正新公司曾在1994年、1997年、1999年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评为“全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1996年在国家统计局主要经济指标统计中,荣列中国前1000家大中型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第502名、利税总额第596名、资产总计第579名;1997年度被全国自行车工业信息中心授予自行车百强企业称号。2005年3月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国家统计局交通统计司统计:原告正新公司进入2004年度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销售收入百强、进入2004年度中国橡胶制品行业综合效益第一位;2006年4月被福建省质量协会评为2005年度福建省用户满意企业。
  涉案第335599号“正新牌”商标,1989年1月由案外人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轮胎、内胎及轮胎帘布(橡胶制),1997年4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正新公司。1998年、2002年、2005年原告的“正新CST(图形)”商标连续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4年原告的“正新牌”和“正新CST(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5年“正新牌”和“正新CST(图形)”自行车轮胎荣获“福建省名牌产品”称号;2007年正新CST牌摩托车轮胎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被告正新控股2007年10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注册资本港币1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加胜具有中国国籍,享有100%股权。2008年3月孙加胜又与戴永华共同出资成立豪文公司,各占50%股权,从事电动车技术开发、电动车及零配件、车用轮胎加工、制造、销售。后正新控股在大陆生产多种规格的“防刺王”轮胎,豪文公司以正新控股国内总代理的身份进行宣传、销售,对外宣传单中注明正新控股生产或正新控股授权。该生产、销售的轮胎外侧以明显字体和颜标明正新控股的企业全称。
一审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正新控股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注销“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注销“www.taiwanzhengxin”网络域名;
轮胎排名
二、二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停止在轮胎商品及其包装装潢上、商业文书及广告宣传和网页上使用带有“正新”字样的任何标识,包括“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www.taiwanzhengxin”网络域名;
三、二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共同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人民币42580元(已支付完毕);
四、二被告如未按期完成以上约定义务,应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原告并保留再行起诉的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连同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二被告负担,该款项由二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给原告(已支付完毕);
六、被告正新控股的法定代表人孙加胜作为担保人对二被告的上述义务负有完全的连带保证责任;
七、各方别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