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法学名著《洞穴奇案》
作者:潘淼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6
        【摘 要】洞穴奇案是美国法律学家富勒以两个真实案例为基础而重新构造的经典案例,十四位法官围绕罪与非罪、刑罚与执行、问责与赦免基于不同的法哲学立场得出了与众不同但又具备说服力的结论,犹如一场法哲学盛宴。因此,文章以两位主审法官的意见为切入点,进而论证实事求是这一法哲学方法对于法学研究的当代价值,并试图提出坚持实事求是方法的几点看法和措施。
        【关键词】洞穴奇案;实事求是方法;法学研究;当代价值
        一、法学名著《洞穴奇案》相关概况
        (一)《洞穴奇案》基本案情
        《洞穴奇案》是美国学者萨伯著述,这本书的灵感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洞穴探险奇案:纽卡斯国的5名洞穴探险协会成员进入岩洞探险时,
因发生山崩而受困,在被困的第20天,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至少还需要十天才有可能获救,并且在医疗专家口中得知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10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其中一名探险员威特莫尔询问医生吃掉一名成员的血肉是否可以维持生命,医生给予了肯定的回复,但当询问是否可以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牺牲时,在场的医疗专家、法官和其他政府官员没有人愿意回答。最终,5人还是决定采纳威莫尔的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但在执行前威特莫尔决定撤回约定,而其他4人仍坚持执意抽签并选中了威特莫尔。在这四个人被获救之后被指控故意杀人罪成立。
        (二)《洞穴奇案》中两位主审法官的意见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作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条文中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中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然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却有着与众不同的见解: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强制力的
基础,然而现实的状况使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威特莫尔所提出的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生死契约,也是本案中应当适用的有效要件。然而,古老的法谚有云: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能违反法律本身。任何法律都应该根据它的明确目的来获得合理解释。
        (三)两大法学理论之争使法理学陷入永恒的洞穴之中
        从法理学的本身维度出发,特鲁派尼首席法官与福斯特法官的观点之争实际上是法理学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两大流派之争,抑或是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之争。自然法学往往追求法律的实质价值,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属于应然法的范畴;而实证法学往往关注法律本身,单纯从法律的条文规定去审视案件,属于实然法的范畴。这两大传统理论之争依然存在于当今法学界,使得法理学陷入永恒的洞穴之中,捉摸不透,发人深思,通过整个审判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司法哲学的多样性,从而进一步导致司法界面临此种案件时难以合理、公正、公平地审判。
        实际上,两大法学流派之争是法律价值之争。法的价值问题一直是千百年来哲学家和法学家们思考的主题之一,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
和近代的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纵观法理学两大理论的长期之争,仅仅从法律自身难以解决这样的问题,那么,从什么样的维度去解释和分析法理学中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之争?怎样去确立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价值位阶的问题?本文将从第二、第三部分去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和解决这两个问题。
        二、法学研究引入实事求是方法的重要性及其当代价值
        诚如柏拉图所言:蒙昧的大多数需要精英去指引,唯有哲学王才能带领氓走出洞穴,沐浴温暖的阳光。当法律本身难以解决案件的时候,需要援引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从原理本身探求法律现象的真谛。
        (一)法学研究引入实事求是方法的重要性
        面对法理学传统价值理论的两大争议,单独从法律本身的角度难以解决,这时我们可以借鉴科学之科学哲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从法的价值角度分析实证法与自然法学,不难发现法律具有传统的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四种价值。特鲁派尼法官高度重视法的秩序价值,
认定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当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特鲁派尼没有讨论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仅仅强调法官宣誓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理论,相反,福斯特法官尊重法律的价值位阶,因而他认为正义、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当上位价值与下位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尊崇法律的上位价值,即在此如此封闭的环境下不应当过度地强调秩序,而应当考虑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此乃正义所在。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应当借鉴福斯特法官的审判理念,这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更体现了实事求是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导向作用。分析福特斯法官的观点,其强调法律适用于文明社会状态,这样国家强制力才能保证实施,才能得到最广大人民的尊重和遵守,这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法哲学方法,一切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转移而转移。司法实践不应当尊崇法律本本主义法律万能主义福特斯,应当从动态司法中维护人民主权和司法正义。
        (二)实事求是方法对法学研究的当代价值
        实事求是方法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本然和应然的统一、理想和现实的统一等。实事求是方法所要求的
反思能力与批判 创新能力在当代法学研究中应当值得充分的重视和借鉴。
        逻辑反思能力而言,在当代法学研究中往往注重逻辑推理方法是演绎推理,即遵循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一推理过程。然而,在当今法学研究中一般将法学权威理论或通说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但是实践发展是永无止境的,我们应当运用法律证成的观点不断去修正大前提的正确性与合理性,在逻辑中反思、在反思中学会逻辑的方法。
        批判 创新能力而言,福斯特法官重点批判了特鲁派尼首席法官的法律形式主义的观点,他认为法律价值的定义与判断应尊崇实事求是方法所表达的理论内核,应抛弃法律本本主义,将法律所追求的实质价值作为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其前提性批判真乃是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否定了福斯特法官法律适用的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哲学的基本原理与价值精神。
        三、关于如何在法学研究中坚持实事求是方法的几点看法
        (一)实事求是要求法学研究脚踏实地,拒绝空中楼台、闭门造车
        实事求是即主观符合客观、思想符合实际的过程,是一个以实践为基础的不断符合
结合的过程。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法学研究应当以实事求是为根本的方法依据,应当扎根于司法实务的实践之中,并在践行社会法治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近些年来,法律界呈现出红红火火的研究局面,但法律研究大多是空对空的理论创造,对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没有较大的导向作用。因此,法学研究应当秉承实事求是方法的宗旨,以实践促理论创新、以理论去引导实践。
        (二)实事求是要求法学研究与时俱进,拒绝法学权威与通说
        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精神实质,我国当代法学研究起步较迟,应当充分吸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合理内核,弘扬法治精神,不断地去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反观当下,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律学子更应当对当今法学权威理论保持一种既尊重又批判接受的态度,抛弃权威学说论法律传统说等传统思想,走适合自己的法律道路,杜绝学术抄袭等不良现象,这样才有利于我国法学不断蓬勃发展与进步。
        (三)实事求是方法鼓励以批判性思维开展理论大论战,拒绝法学研究领域思想束缚
        实事求是并不是反对不同的声音和立场,实事求是也不是主张法学研究只坚持一种思想
路线、只走一条道路,以批判性思维为引导的不同的理论论战更有利于当前中国法治的发展与进步,有利于加强当代法律人对我国法治的反思,有利于解决法治道路上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就法学而言,我们更应当将法学与地方法学完美的结合在一起,以民带军、以军促民,这样通过不同思想火花的冲撞更有利于社会和军队法律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四、结语
        实事求是方法虽作为哲学方法论的重要方法,但在近些年的法学研究中却忽视了哲学基本方法和法哲学的运用与发展,导致法理学陷入永恒的洞穴之中,因此本文虽从一部法学名著插入,但深刻反映了实事求是方法的巨大理论作用和现实价值,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应当从上述阐释的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将实事求是方法与法学研究完美的结合在一起,这样理论创新才有导向、理论创新才有针对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