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思想史》读书感悟
摩根索指出,政治,是追逐权力的斗争。无论政治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权力总是它的直接目标。吕亚力曾说过:欲彻底了解和评估政治上的重要大事的现象,必须基于对政治思想史的正确认识。一本良好的西方政治思想史是国内读者迫切需要的。因此,作为一个政治专业的研究生,必须要具有通晓中外政治思想的能力以及开阔的视野,作为初级读物,我选择了徐大同主持编著的《中外政治思想史》作为专研国际政治学的开端。整整一个学年,静下心来浅读了一下徐大同老师主编的《西方政治思想史》系列。读的过程中遇到很多不懂,借着查阅其它资料,对于这一套书有了浅显的认识,
第一部分:前人研究成果、内容及观点
本书是以西方二千五百年来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和历史为主题,加以活泼流畅的阐释。它是一部见解和写法都与众不同的政治思想史,上起古希腊,中经近代国家的演变,美国的启蒙运动,到自由主义的兴起及自由主义激起的各种反动……一应俱全,蔚为大观。它激荡着思想的声音,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使读者在思考挑战的刺激中,洋溢着捧卷玩味的乐趣。本文将从《中外政治思想史》这五卷书分别描述的不同的时期中简单陈述每历史阶段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对每
一个时期内政治制度的理解与感悟。
第一卷包括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政治思想,时间跨度大约从公元前800年到公元476年,主要的代表人物有普罗泰戈拉、安提丰、德谟克里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芝诺、克吕西波、安提斯泰尼、第欧根尼、波利比阿,潘尼提乌、波塞东、卢克莱修、西塞罗、塞内卡、爱比克泰德、奥勒留、查士丁尼等。
第二卷:对西方中世纪(5―15世纪)政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重点介绍了教父和奥古斯丁、格拉修斯、罗马法学家和布拉克顿、索尔兹伯里的约翰、阿奎那、埃吉狄厄斯、巴黎的约翰、但丁、萨索菲那多的巴托鲁斯、布鲁尼、马西略、奥康的威廉、库萨的尼古拉、福特斯库等人的政治思想。
第三卷分15-16世纪、17世纪、18世纪三个历史时段,重点介绍了马基雅维利、路德、加尔文、布丹、阿尔修斯、格劳秀斯、胡克、弥尔顿、哈林顿、雷布斯、斯宾诺莎、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休谟、柏克、康德等人的政治思想。
第四卷:19世纪至二战,依据资本主义发展的型态分为两编,主要研究了19世纪初至二战西方政治思想的演变,重点介绍了边沁、詹姆斯・密尔、洪堡、贡斯当、托克维尔、黑格尔、孔德、斯宾塞、狄骥、约翰・密尔、马克思・恩格斯、格林、霍布豪斯、博赞克特、霍布森、罗素、威尔逊、古德诺、杜威、尼采、莫斯卡等人的政治思想。
第五卷主要研究了二战以来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和演变,重点介绍了波普尔、阿伦特、达尔、罗尔斯、哈耶克、奥克肖特、伯林、弗里德曼、诺齐克、阿隆、萨托利、沃格林、贝尔、尼斯比特、麦金太尔、马尔库塞、弗罗姆、萨特、列斐伏尔、阿尔都塞、哈贝马斯、利奥塔、福柯、德兹勒、罗蒂、马利坦、奥尔森、布坎南、李普塞特、达伦多夫、伊斯顿、阿尔蒙德、派伊、英格尔哈特、亨廷顿等人的政治思想。
这里以主要思想家的思想为脉络,而不完全以书本的体系,总结了我对于读完这本书多获得的整体感知。不过很明显,我这里不可能把任何一个人的思想能
说得清楚,也只能凭我的一点理解断章取义了。
1、柏拉图(古希腊),主要著作:《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柏拉图认为,国家应分为三个等级:统治者(哲学家)、辅助者(军人)和生产者,如果一个城邦中的统治者拥有智慧、军人勇敢、生产者懂得节制,且各个等级各司其职、分工互助,这个城邦就实现了正义。由“哲学王”治国是柏拉图的理想国的一个根本。受苏格拉底的影响,他也赞同“美德即知识”,所以,能把握“理念”和事物本质的哲学家不仅拥有高超的智慧、真实的知识,也必然拥有完美的德性。只有让这样一个哲学家治理城邦,且让他拥有绝对的最高权力,才能把城邦治理得好。在理想国里面,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强盛,就必须消灭私心,必须消灭私有制和家庭。
2、亚里士多德(古希腊),主要著作:《政治学》、《雅典政制》、《尼各马可伦理学》、《修辞学》
亚里士多德“第一个有意识地将人类知识区分为不同的学科领域,使政治学成为独立的学科……这使他当之无愧地成为政治学的开山鼻祖”。(P59)他的目的论认为,所有事物都有一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完成某种善业。家庭组成村社,村社组成城邦,所以,作为最高最广的组织,城邦的目的是“至善”。没有城邦,村社和家庭以至个人都失去了意义,就像种子只有成长为大树才有它的意义一样。由此,他有一句名言:“人类自然是走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P52)也有人译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它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这三种政体都服务于城邦的公共利益,它们的反面分别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这三种政体只为掌权者的私利服务。在他设计的理想城邦中,他提倡一种有限制的私有制,并认为奴隶制是城邦的基础;根据他的中庸思想,他认为城邦由中产阶级掌权比较好,因为他们相对于富人和穷人都会不那么怀有强烈的偏见;另外,他非常强调法律的作用,认为普遍的正义就是守法。
3、斯多葛派(又称画廊学派)(古希腊)
斯多葛派开创了西方的自然法传统,他们认为,宇宙是受一种普遍法则支配的统一整体,这种法则或者说理性就是自然法。作为整个宇宙的一部分,人的本性与自然法是一致的,服从自然法就是服从自己的
本性,或者说,人与上帝具有共同的理性。由此,他们极力推崇人内在的精神自由,认为这种自由与人的外在境遇无关,只要人“按自然生活”,服从自然的理性(也就是他自己的本性),他就是自由的。所以,“恶人无论有多少财富,多大权力,他也处于受奴役的状态;而有德行的人即使一贫如洗,身陷囹圄,也仍是自由人。”(P67)根据他们的自然法思想,他们认为所有人都是从神那里流溢出来的一部分,是神的儿女,相互间是平等的。
4、西塞罗(古罗马),主要著作:《论共和国》、《论法律》
西塞罗对国家有一个著名的定义:“国家乃是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P74)在政体理论上,他认为最好的政体是由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结合而形成的适中的混合政体,这种政体结合三者的优点而能避免各自的不足,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不易败坏。关于法的理论,他承袭了自然法的思想,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是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是衡量人类立法和人类行为的准则,那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P76)他认为所有人都具有共同的理性,都是自然而平等的。
5、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中世纪),主要著作:《反异教大全》、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阿圭那试图调和理性和信仰的矛盾,
引进理性和经验的因素来证明神学理论。他将人的理性看作上帝的创造物,但是人本身靠理性是无法认识上帝的,而只有靠上帝的启示,所以理性应服从信仰。而且由于国家是人的理性的产物,而人的理性来源于上帝,所以从根本上说国家是上帝的产物。由此,他论证了教权高于俗权,罗马教皇有权感化、限制以至废黜暴君。他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整个宇宙的规则;自然法是上帝理性在人类理性中的体现;而人法即为国家的法律;神法却教会法、《圣经》。他论证说,人们依靠理性(自然法)并不能认识上帝,而必须借助神法的指导。
6、马斯雅维利(意大利),主要著作:《君主论》、《论提图·李维的前十卷》、《论战争的艺术》、《佛罗伦萨史》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马斯雅维利是第一个用权力政治观来解释政治、注重统治术的思想家。他曾说过:“谁打算预见未来,就必须研究过去,因为人类历史事件总是和过去时代的事件相似。情况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人的所作所为,一直是,而且将来也是由于人类相同的种种冲动的刺激,所以必然产生相同的结果。”(P127)由此,他依据历史,观念人性,解释政治。他的人性观总体上倾向于性恶论,由此提出一句名言:君主应该“像狮子一样的勇猛,狐狸一样的狡猾”。
7、让·布丹(法国),主要著作:《国家论六卷》
布丹是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它把主权定义为“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
他认为主权有和永久的性质,绝对性是指它的至高无上、不受限制和不可分割。
8、胡果·格劳秀斯(荷兰),主要著作:《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是国际法的奠基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也是近代最早将几何学的演绎方法引入法学与政治学的思想家。他坚持认为自然法不依从于上帝,而是以人类本性为基础。导源于人类理性的,是自然法,导源于意志的,是人类法和神法。人类法又分为民法、国内法和国际法等。在他看来,自然法比神法更具有合理性、永恒性和普遍性。他的主权学说不仅认为对内最高,还强调主权的对外独立。关于国际法理论,他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的基础,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应该按自然法的原则处理国家间的关系。而且他认为,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寻求和平,并明确区分了正义和非正义战争。
9、别涅狄克特·斯宾诺莎(荷兰),主要著作:《神学政治论》、《伦理学》
斯宾诺莎是唯物主义的哲学家,他主张哲学应该摆脱宗教的控制,认为哲学应该增加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他从人的本性出发演绎出他的政治原则。“自我保存”就是人的共同本性,每个人都爱他自己。根据这一原则,他推导出了他的社会契约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为了避免同类之间的损伤,人们才建立了社会,而社会的基础依据一个定律,即人们任何一个情感非借一个相反的较强的
(P173)情感不能克服,一个人因为害怕一个较大的祸害,可以不做损害他人的事。
因此,国家要有统治一切人的最大权威,才能保护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但是他也认为国家的权威也以增进人民的福利为限。斯宾诺莎非常自由,认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不过他着重论述的是思想自由,认为允许自由思辨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但是他同样强调行动守法。他的结论就是:“思想自由,行动守法。”
10、托马斯·霍布斯(英国),主要著作:《利维坦》、《论物体》、《论
人》
霍布斯将物质的物体看作是世界的唯一存在,认为一切物体都按照一种必然的因果规律运动着。(P194)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欲望是无限的。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们由于利益上的竞争、对他人可能伤害自己的猜忌、对名誉的追求会导致人们相互之间残酷的争斗,最终形成人对人就像狼对狼一样的战争状态。这样,人们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都约定把自己的全部权力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从而组成国家。他认为人们交出权力之后就不能收回也不能背叛,主权者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且不能分割的,但要受契约宗旨的限制:即人们达成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存生命。霍布斯认为,除了法律限制以外,个人享有一切行为的自由,并将经济生活的自由看作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1、约翰·洛克(英国),主要著作:《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人类理解论》、《论降低
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
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阐述的唯物论的经验论是他研究社会政治问题的理论基础,他认为理性是人自身的产物,是以经验为基础的理智的认识。洛克从父权方面对君权作了批判;支持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的原则。他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自然权利,其中财产权是其它权利的基础。政府的目的就是作为一个公正的裁判者,维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利: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利,但不能超出公共福利的限度。为了防止出现政府专制的问题,他还提出了政府解体和革命的思想。
12、孟德斯鸠(法国),主要著作:《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使用历史的方法,力图以事实为根据,探寻社会、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对法的精神的阐述是他政治和法律思想的基点,所谓法的精神,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政体、自然环境、土地、气候、生活方式、宗教、贸易、风俗习惯之间的关系的综合,它归依于理性。在他看来,只要掌握了法的精神,就能制定出合乎理性的法律,从而建立起理想的政治制度。在法的精神中,他特别强调政体和政体原则的作用,认为一国政体最终决定了该国法律的性质,只有一个好的政体才能有好的法律制度。他认为,民主制的原则是品德,贵族制的原则是以政治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制的原则是荣誉,而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他还论述了自由的问题。它把自由分为民事自由和公共自由两个方面,认为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信仰自由。他否认道德可以保证权力用于正当的目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P238)。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他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国王、法院执掌,三权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
13、让·雅克·卢梭(法国),主要著作:《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论政治经济学》、《新爱洛伊丝》、《爱弥尔》、《社会契约论》、《让·雅克反对卢梭》、《忏悔录》
卢梭认为,人们生而平等,现实中的不平等都是由社会造成的。在原始自然状态下各孤立而平等的人由于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了富与穷的分野;随后国家和社会把保障私有制和确认不平等的法律固化,并产生了政府和官吏,由此确立了强与弱的分野;随着政府腐化堕落为专制政权,暴君把一切个人都变成最盲目地服从的奴隶,从而确立了主人与奴隶的分野。不平等就是这样一步步地建立起来的,而私有制是社会的万恶之源。但是卢梭并不赞成取消私有制,而是主张财产
占有上尽可能地接近平等,并认为在社会中财产权是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他认为人们根据契约建立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构成他们生存要素的财产、自由和生命”,如果人们建立了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个人就会“以更大的力量来保存自己的所有”(P245)。
卢梭是近代西方第一个完整地提出人民主权说的人。他认为主权实质上由公意构成,且人民必须直接行
使主权。法律是国家的唯一动力,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是公意的行为。任何个人的命令都不能构成法律,人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人民主权的国家,其法律和权威具有最普遍的意义,是人民的呼声,因而总是最公正的。他认为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服从自己本人”,也就是自由,由此,他的公共意志理论把自由与服从统一了起来。
14、夏尔·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法国),主要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上下卷、《回忆录》、《旧制度与大革命》
民主思想是托克维尔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他通过对法国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同美国政治制度的比较,指出民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未来的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他一般将民主看作是“平等的趋势”。民主政府虽然有很多优点,但也有一些缺点(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民主法制经常是残缺不全的,民主常常在选择受托执政的人员方面犯错误,民主为“多数的暴政”埋下了种子。
关于革命的思想,他认为革命只是设法实现历史上已经准备好的东西,并建立一种新的合适的社会秩序,“使政治状况适应社会状况,使事实适应思想,使法律适应风尚”(P350)。但是,革命的破坏性也很明显。它会破坏旧制度中好的东西,旧制度死亡了,万劫不复;新的忧虑形成了,令人坐立不安,“法国大革命成为既敬仰又恐惧的对象”。
15、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英国),主要著作:《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功利主义》
福特斯
密尔是功利主义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把趋乐避苦视为人的行为的唯一动机,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看作根本的道德标准。他认为“功利主义者判断行为的标准不是行动者本身的幸福而是公众的幸福,行动者必须和客观而仁爱的旁观者一样,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场”(P376),从而减少了功利主义的极端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彩。
密尔的自由理论也被称为“已权界”论,因为他把划分个人与社会之间权力的界限作为他自由问题的关键。他认为每个人的自由是社会发展的条件和动力,要保障个人自由,不仅要防止政府的暴虐,还要防御习俗、多数的舆论、得势的意见等所赞成的社会的暴虐(P377)。由此,他提出了自由的两个基本条件:个人对不涉及他人的行为拥有完全的自由;个人必须对伤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负责。密尔特别论述了思想言论自由,认为它不仅是反对腐败和暴政的重要保证,还是认识和获得真理的重要途径。他还认为,个性自由有助于人类智力活动和道德取舍能力的提高,是个人幸福的必要条件,并认为社会“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根源还是自由,因为一有自由,有多少个人就可能有多少独立的进步中心”(P379),而习俗的专业和个性的丧失会压抑个人的革新和首创精神。由此,他把评价政府好坏的标准描述为两个:一是看它“促进社会普遍的精神上的进步的程度”;二是看它“将现有道德的、智力的和积极的价值组织起来,以便对公共事务发挥最大效果所达到的完善程度”(P382)。在他看来,任何政府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理想的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