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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驾驶证业务_有关说明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
一、年龄条件(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力:无红绿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身份证明和住址的规定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注:部队团级以上证明应当注明:①部队为驻沪部队;②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号;③申请人在沪的居住地地址。);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办理持(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有关说明),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或者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2、持(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外国人,有居留许可的应当向居留许可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没有居留许可但持有有效签证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6)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居住、暂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准备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地点: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
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需提供《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详见有关说明)及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认可的翻译服务单位:
(1)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总公司
(2)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5、数码照片。
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驾驶员考试科受理窗口或者虹桥机场换证窗口办理
持(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收费标准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 40元/人次 沪价涉(92)191号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 40元/科目 沪价涉(92)191号
转证手续费 5元/次 沪价涉(92)191号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沪财预(2003)7号
办理时限
1、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同时申请大型客车和牵引车,或者同时申请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科目一后,分别按照两种准驾车型各自的规定考试科目三;
3、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当场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机构、地点和办理时间
(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2、受理地点和联系(咨询)电话:
(1)受理地点:车辆管理所驾驶员考试科(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64881842
(2)受理地点:虹桥机场换证窗口(空港一路201号)
:51141219
(二)本区(县)驾驶人管理“窗口”
1、受理时间:
2、受理地点和联系(咨询)电话:
办理时限
1、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同时申请大型客车和牵引车,或者同时申请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科目一后,分别按照两种准驾车型各自的规定考试科目三;
3、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当场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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