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和调查取证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识别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的调查取证内容、方法和分析步骤。
自动档汽车驾驶视频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的识别。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 motor-vehicle driver in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该机动车的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
2.2  撞击痕迹 impact marks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其他车辆、人体或物体发生碰撞接触,在车体上形成的凹陷、褶皱、破损等痕迹。
2.3  擦划痕迹 scrape marks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人体、路面或其他物体相互接触,沿接触面切线方向相对运动而在作用部位形成的片状、线状、带状等痕迹。
2.4  附着物质 adher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人体、路面及其他物体因发生物质转移而附着于其表面的油漆、塑料、纤维、血迹、毛发等物质。
2.5  驾驶人特征损伤 driver characteristic injuries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人与其座位周边的部件相互作用形成的人体损伤。
2.6  同一认定 identification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的一对或一对以上痕迹的形态学特征和附着物质的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特性的一致性比对和分析。
 
3 调查取证
3.1 一般要求
3.1.1 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下简称现场)时,应通过照相或录像固定车内人员的位置。因抢救等原因车内人员的位置发生变动,或人车分离的,应及时询问救援人员或当事人、证人,为确认驾驶人收集证据。证据应通过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
3.1.2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及时查询车辆信息、查车内证件、物品,获取驾驶人信息。及时询问其他当事人以及目击证人,了解驾驶人体貌特征、衣着特征、口音等情况,并固定证据。
3.1.3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在现场及时对人体损伤进行检验并照相固定。
3.1.4 及时收集、保全衣着和鞋等容易遗失且对驾驶人识别有价值的物品。能够在现场提取、固定、初检痕迹物证的,应在现场完成。不能在现场完成的,应妥善保全。
3.1.5 在撤除或清理现场时,不得驾驶肇事车辆,不得触摸需要重点勘查的部位。因客观原因必须触摸时,应避免对潜在痕迹、物证的破坏。
3.1.6 肇事车辆应封存在指定的停车场并妥善保管,防止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导致痕迹、物证的灭失或破坏。
3.1.7 应及时提取和保全有助于确认驾驶人和能够反映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运行轨迹的视频监控资料。
3.2 汽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要点
3.2.1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应包括以下要点:
a)  伤亡人员在现场的位置、姿势;
b)  鞋、帽等随身物品在现场的位置;
c)  血迹、人体组织、毛发等在现场的位置、分布及形态;
d) 散落物在现场的位置、分布及形态;
e) 地面轮胎痕迹;
f ) 车辆部件、人体或其他物体在地面遗留的痕迹;
g) 车辆及脱落部件、人体及人体组织等作用于电杆、路树、隔离带等物体上而遗留的痕迹;
h) 以上内容与车辆及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
3.2.2 车辆勘验
车辆勘验应包括以下要点:
a) 撞击痕迹、擦划痕迹等;
b) 风窗玻璃损坏情况,有无血迹、毛发、纤维等附着物质;
c) 方向盘有无变形;
d) 安全带及其附件有无损坏;
e) 驾驶人座位及其周边有无车辆部件损坏;
f ) 气囊上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g ) 驾驶人座位及其周边有无擦划痕迹及附着物质;
h ) 乘员座位及其周边有无擦划痕迹及附着物质;
i ) 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周边有无脱落的鞋等物品;
j ) 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上有无鞋印或附着物质;
k) 方向盘、车门、仪表盘、转向灯开关、大灯开关、变速杆、车内后视镜、车钥匙、驻车制动手柄、驾驶人座椅调节装置等部位是否留有手印;
l ) 行驶记录仪或卫星定位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