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车损保险合同(3篇)
2023车损保险合同(3篇)
2023车损保险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企业车辆保险相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及所属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由乙方承保,与乙方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在承保期间内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理赔工作。
  2、甲方车辆向乙方投保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30万或以上、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或以上)、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进口车按进口玻璃)、不计免赔险。其他险种如划痕、涉水损失险等,可由企业自选。
  3、员工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在乙方投保,投保险种由车主自主选择。
  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本协议附件,以保证合作协议的执行。
  二、合作时间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在此期间内,企业所有车辆(团车)保险到期须在乙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合作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三、服务承诺
  1、安全培训:乙方承诺对甲方企业员工做车辆安全知识、汽车保养、保险报案理赔知识的培训,要求每季度培训一次,具体由甲方安排,时间确定后需提前三天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乙方对培训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
  2、赠送险种:企业团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乙方赠送自燃险,乙方的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员工私家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
  3、保险理赔服务:
  3.1、理赔时效:甲方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_______________元以下案件,一个工作日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的案件,七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人伤案件在结束,资料齐全有效、事故双方达成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
  3.2、专项服务:需要向第三者车辆及对方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或者协谈的,乙方服务专员配合协助处理。
  3.3、正常案件执行上述3.1、3.2服务承诺内容。
  3.4、非正常案件,指责任方无保险、保险保障不足或者偿付能力不足,但造成甲方企业车辆损失的,甲方应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乙方,并配合提供有关信息,由乙方先行赔偿之后实行代位追偿,乙方必须接受不得推卸。
  3.5、乙方车辆损失险中包含雪灾、冰陷造成的车辆损失,车辆局部损坏或全损均赔偿。
汽车被水淹
  3.6、全国范围内县级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内非道路交通事故,乙方救援,超过XX公里的救援费用由甲方承担。
  4、保险费的结算:
  4.1、乙方保证每个车辆保险期间的无缝对接,保费与甲方月结月清。
  5、甲方员工私家车辆享受以上服务承诺。
  四、车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
  备注:行车证车主为企业的属性为团车,行车证车主为个人的属性为私家车
  4.1、企业团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折计算投保
  4.2、私家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折计算投保
  4.3、企业团车保险费用整单折扣在标准保费基础上优惠*______%。
  4.4、员工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在乙方投保,乙方的电话车险业务私家车商业险较传统销售渠
道可再多省*______%;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在乙方违反协议内容约定时,如甲方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______元。
  3、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乙方应及时处理好甲方理赔事宜后,合作协议继续履行。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附件:甲方车辆清单、行车证复印件、甲方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
2023车损保险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
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