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霞、潍坊君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0 
【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21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海玲宫磊李玉香 
【审理法官】冯海玲宫磊李玉香 
【文书类型】判决书 
汽车被水淹【当事人】刘丽霞;潍坊君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丽霞潍坊君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丽霞 
【当事人-公司】潍坊君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鹏上海至合(潍坊)律师事务所;杨芬芳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鹏上海至合(潍坊)律师事务所杨芬芳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志鹏杨芬芳 
【代理律所】上海至合(潍坊)律师事务所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丽霞 
【被告】潍坊君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中,上诉人主张但被上诉人疏于防范,没有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也未能及时通知业主将车辆在第一时间移出地下停车位,未能尽到管理者应尽义务,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中,上诉人主张但被上诉人疏于防范,没有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也未能及时通知业主将车辆在第一时间移出地下停车位,未能尽到管理者应尽义务,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上诉人又主张被上诉人没有为涉案车库配备相应的应急防范物资,也没有将抽水设备用于涉案地下车库,没有工作人员在地下车库处进行处置、协调解决相关事宜,没有尽到服务管理义务。但从查明的事实看,被上诉人配备了防洪沙袋和抽水机等应急防范物资,在暴雨降临时,5:28分至5:40分物业保安堵沙袋,5:40分至6:02分物业保安去27-2-102户刘丽霞家喊业主起来挪车,已经尽到了相应的防范和
通知义务;后又采取了拨打119抢险救灾报警、报告居委会、街道办联合请求采取救灾援助、通知开发商协调配合处理给排水技术问题等措施,应认定被上诉人已经采取了其能力范围内所能采取的必要措施,不应再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损失具有过错,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1元,由上诉人刘丽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1:14: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丽霞系鲁VY××某某别克牌汽车车主、盛世虞河湾小区27号楼1-102业主并购买小区地下停车场27#-03号车位。2020年8月31日,因降雨导致雨水反涌进入地下停车场,致使刘丽霞鲁VY××某某车辆受损,地下室被淹,造成财产损失。庭审中刘丽霞提供淘宝截图两张,试图证明其为装饰案涉车辆,购买汽车产品共计支付1274元;地下室图片4张、证明1张及明细1张,潍坊盛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刘丽霞负一楼装修费用及明细出具证明,以证明其地下室装修费用为44000元;《车辆损失、贬值损失评
估报告》一份,经刘丽霞申请,坊子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大华保险评估公司对案涉鲁VY××某某车辆因水淹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车辆损失为105980元、因车辆水淹位置为车辆大灯三分之一处,车内可见水位痕迹最高处为车辆门锁栓位置,车辆贬值损失为26777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证明其为评估车辆损失支付鉴定费7000元。刘丽霞据此主张,作为小区业主,依约交纳了车位管理费、物业费,应当享受君帝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但对方未尽到物业管理的义务,导致自己车辆及地下室被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履行是否存在违约情况。涉案车位及地下室均由刘丽霞购买,其享有业主产权。君帝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车位及地下室等承担停车秩序管理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保障服务等职责,君帝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是否违约、存在过错,决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扩大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非专业防汛机构,物业公司在日常防范工作中储备了相应防洪沙袋和抽水机等应急防范物资,在暴雨来临时,君帝公司及时采取堵沙袋挡水、调配抽水机抽水、告知业主险情、拨打119抢险救灾报警、报告居委会、街道办联合请求采取救灾援助、通知开发商协调配合处理给排水技术问题等措施,该物业公司已经穷尽了其能力范围内和职责范围内能够采取的必要措施,无明显过
错,不存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情形,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刘丽霞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君帝公司反诉拖欠物业费及滞纳金计12373元要求支付的主张,本案不予合并审理,君帝公司等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丽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计2115元,由刘丽霞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丽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对方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对盛世虞河湾小区地下车库管理不当,导致上诉人车辆被淹受损。1、被上诉人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者,没有做好小区倒灌水及车库的应急措施。被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业主提供相应服务。从本案发生事实来看,被上诉人作为小区管理者没有做到相关的应急措施及充足的防水设备。在同样被淹的情况下,将设备用作他处,没有用到涉案车辆所在地下车库。并且没有工作人员在地下车库处进行处置、协调解决相关事宜,其没有相关的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处理事情混乱,没有尽到服务管理义务。2、涉案地下车库各自独立,并不相通,在其他车库的抽水机
不能使涉案车库水位下降,导致车辆不能及时移出地下车库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将抽水泵用于其他车库的抽水排水工作,通过被上诉人提供的小区视频资料可以证实,28号楼南侧地下车场仍可以将车辆开出,系因该停车场使用抽水泵不断的将水排出,不致于发生车辆整体被淹的情况。但被上诉人对涉案车辆所在的地下车库却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没有抽水机进行抽水,直至当天傍晚消防人员用设备将水抽走,上诉人才将车辆移出地下车库,此时车辆整体被淹,地下室也被浸泡。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没有为涉案车库配备相应的应急防范物资。本案中,被上诉人自认配备了两台抽水机,但把涉案地下车库与其他地车车库之间并不相通,被上诉人也没有将抽水设备用于涉案地下车库,可见其没有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处理方案。二、上诉人车辆被水淹造成损失系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一审时上诉人通过一审法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车辆损失、贬值损失评估报告》证明涉案车辆损失为105980元,贬值损失为26777元,因地下车库被淹导致上诉人客观上存在损失。综上,因被上诉人疏于管理,在危险发生时没有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在危险发生时,被上诉人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业主尽快将车辆移除,减少损失,并且也没有配备足够抽水泵等相关的消防设施。地下停车场系被上诉人管理范围,但其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涉案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