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针对当前部分安检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无法获得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二)严格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责任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资格许可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查、批准等工作,要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许可工作机制,明确该项行政审批工作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工作合法有效。
(三)依法审查安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的,责令暂停检验工作,限期申请办理。对超范围检验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使用未经省级质监部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报废机动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保存、日常维护等情况。对设备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的,设备老化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罚。对检测设备达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更新设备,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利用系统软件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五)开展对安检机构的网络监管。有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安检机构网络监督规定,在安检机构相关工位统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受检机动车及其检验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实现对安检机构机动车检测工作的数据和视频实时网络监控;督促安检机构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检测设备、数据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
(六)开展检测能力评估。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安检机构检测线数量、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检测场地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建立安检机构的基础数据库,核定安检机构每日检测车辆数量上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对安检机构超出核定工作量检验机动车的,暂停检验工作,责令整改。
二、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
(一)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一是制定完善查验员管理办法。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完善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办法,细化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查验员的准入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工作职责、配备查验工具、考核监督办法和相关法律责任。二是集中开展业务培训。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查验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省级公安机关
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三是强化对查验工作的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档案抽查、数据监测、集中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查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型的外观查验项目和方法提出明确要求,对查验员不查验就签字、漏检漏查、降低查验标准等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四是落实对安检机构的监督职责。各地公安机关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对于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依法查处,同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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