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资料明细与要求
报废机动车
一、各单位须整理准备下列资料,并按车整理装袋。
1、《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4、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机动车注销申请表(加盖公章);
7、机动车注销委托书(加盖公章);
8、机动车注销告知书(加盖公章);
9、车辆前后号牌。
以上9项资料每车一套,其中第6、7、8项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机构提供给各单位。
二、相关要求
1、车辆移交前须完成车辆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盗抢嫌疑、扣押解封等记录或注销手续。
2、各项证件的单位名称及相关记录必须一致,单位名称有变更的须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3、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须为原件复印,不得用复印件复印、不得用笔在上涂写任何字迹;
4、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须在有效期内,并保证有充裕办理注销手续时间;
5、《机动车行驶证》、《书》、车辆前后号牌须齐全,如有丢失,需办理登报挂失;
6、移交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代码、标牌等信息须与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相一致。
如有车架号与登记信息不一致,则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如有车架号锈蚀不清的情况,须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如有发动机号不一致或不清的情况,须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如有代码或标牌丢失或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须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