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职责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综合管理。
各车间职责:
  负责本车间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3、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1)、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指长期或临时在厂内进行作业、运输或通行的机动车辆,包括外来进入厂区机动车辆、由各车间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
  (2)、外来进入厂区的施工机动车辆由设备管理部门管理,进入厂区后由使用部门管理。
  (3)、送货车辆由合同管理部门管理,进入厂区后由使用部门管理。
  (4)、各车间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由所属车间负责管理。
4、机动车辆出入厂管理
  (1)、机动车辆出入厂,由门卫室负责进行管理,进出车辆由门卫室进行检查,联系车辆使用或接受部门,经确认后方可入厂。
  (2)、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行车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无牌照车辆禁止入厂。
  (3)、运输各类危险化学品车辆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持有完备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经门卫室检查后方可入厂。
  (4)、临时进厂作业和运货车辆,由门卫室发放防火罩,佩戴合格后方可入厂。
5、机动车辆入厂管理
  (1)、机动车辆进入厂区,由管理部门或门卫室指定行车路线,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擅自闯入禁止路段、生产装置区。
  (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严格按照规定速度依次行驶,厂内行驶限速直行到速度10KM/h,转弯5KM/h,不准超车。
  (3)、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及其他无关区域,进行吊装等作业的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在车间管理人员监护下,查看好停车位置后方可进入,在作业完成后再监护下应尽快驶离生产区,不得逗留。
  (4)、车辆需在厂区停留时,应停靠在马路一侧,不准抢占马路、不准随意停放,车辆不允许在生产区内消防通道上停留。
  (5)、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在厂区内擅自驾驶机动车。
  (6)、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保持罐体清洁,阀门密闭好用,防止跑、冒、滴、漏,污染地面。
  (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关。
  (8)、进入厂区后,严格执行厂内相关制度,严禁司机将烟火带入厂内。装卸货车辆随车人员按标准佩戴防护用品,严禁货车上人货混乘。
(9)、运输车辆过磅时,车上所有人员(包括司机)要全部下车,凡是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装卸车时押运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10)、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如发生交通事故,当事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6、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报废机动车  由各车间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按照第二条进行管理,还应遵守以下条款:
  (1)、各类车辆应在规定的往返道路上行驶,严禁私自出界区行驶。
  (2)、实行专人专车管理,应每辆车制定驾驶人员,严禁厂内人员驾驶车辆。
  (3)、机动车辆运行中只允许驾驶员乘坐,严禁机动车辆载人行驶。
  (4)、机动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严禁将机动车辆做其他用途。
  (5)、机动车辆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严禁使用,车辆安全隐患无法消除时,应做报废处理,严禁报废车辆继续使用。
7、奖惩规定
  (1)、机动车辆在厂内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扣罚司机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由安全办公室通知门卫室,处罚车辆出厂需出示依据,方可放行。
  (2)、厂内机动车辆违反厂内制度,违规进入生产区,不按规定停放,超速运行,扣罚相关部门50元。
  (3)、驾驶人员在厂内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勒令其停止工作,并扣罚50元,扣罚相关管理部门50元。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发生吸烟等严重违反规定行为,按照厂相关规定执行扣罚。
  (5)、厂内机动车辆违规载人、厂内人员驾驶车辆不按指定用途使用,每次扣罚50元,扣罚管理部门50元。
  (6)、检查发现机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不按规定整改继续使用,每次扣罚100元。
  (7)、厂内机动车辆因交通肇事损坏设施、影响安全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厂及公司事故赔偿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