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
企业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三个要点
2010-1-26 中国税务报
  自20091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上述新政出台后,经常有纳税人对购入的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提出疑问。就此,笔者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以方便纳税人对照自身的情况进行处理。
  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途是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第五条规定,自2009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的单位处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文件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而201011日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的时间为90天。因此,取得发票扣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通过,并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还要属于可以抵扣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强调,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
、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购入的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而且这里也强调“自用”,如果购入汽车不是自用,而是为了销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以上规定强调企业购入的汽车不能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而且如果该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还是不可以抵扣项目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入汽车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汽车不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购入的汽车可以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比如购入货车即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运输又用于在建工程运送物资,再比如购入的货车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仅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就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解读企业购进车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进生产用机器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财务人员多次提出疑问: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进的车辆到底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笔者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分析后,对该问题作出如下解读,供相关财务人员参考。
1、是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
2008]117号)的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的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如果是从非机动车零售企业购入车辆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满足其他条件后也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2、车辆是否用于非应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购入上述用途车辆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企业购入的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具有福利性质的通勤车,职工食堂使用的车辆以及生产免税产品使用的车辆等,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车辆是否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5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由于企业购入车辆时发票上并未注明该车是否缴纳消费税,这给实际操作人员是否抵扣进项税带来一定难度。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判断该车辆是否缴纳消费税:
首先,应向车辆供应商咨询该车是否缴纳消费税;
其次,由于车辆供应商多是二级经销商,根据法律规定二级经销商无需再次缴纳消费税。在供应商无法提供准确信息的情况下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车辆是否缴纳消费税,具体内容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包括:
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税函[2006]772号)中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依据上述规定,财务人员可以通过车辆类别(是否属于乘用车或中型商务车,改装车辆应根据其使用的底盘确定)和座位数量来判断购进车辆是否属于应纳消费税车辆范围。
4、综述
判断车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综合上述三因素考虑,在无法准确判断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以确保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另外补充一点,购进应纳消费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及油费,除用于非应税项目外,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究竟购入什么汽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时间:2012-06-12  来源:青岛财税网
  企业购入的客车,其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税务机关和网上的专家们回答不一。有的说可以抵扣,但必须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有的说不可以抵扣,原因是客车购入后一般用于福利类项目;有的说,如果能证明购入的客车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应税项目,可以抵扣;又有的说,
客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不得抵扣。众说纷云,究竟企业购入客车,其进项能否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的汽车一般向经销商购入,而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不缴纳消费税,企业很难从汽车经销商那得到该汽车厂方缴纳消费税的信息。所以,企业购入汽车的进项究竟能不能抵,如何判断?一直困扰着我们。为了帮助大家搞清楚这个问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偷税风险。笔者分析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汽车应纳消费税。根据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06]33号,应纳费税的汽车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那什么是乘用车,什么是中轻型商用客车?财税[2006]33号规定,乘用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由动力驱动的车辆;中轻型商用客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23)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由动力驱动的车辆。乘用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
>改装车能上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