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合肥市资助举办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合肥汽车论坛【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 号】合人才〔2017〕10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合肥市资助举办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合人才〔2017〕10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合肥市资助举办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合肥市支持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实施细则(暂行)》、《合肥市博士后经费资助使用实施细则(暂行)》和《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29日
 
合肥市资助举办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现就资助举办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资助范围和金额。在合肥发起、组织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创新创业论坛和人才峰会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补助。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协会发起的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企业营销性论坛交流活动不纳入补助范围。政府支持金额不超过论坛、交流活动总经费的60%。
  第二条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创新创业论坛、人才峰会经费资助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合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主讲人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中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
  (三)范围包括:围绕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开展的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技术研究;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公共安全等我市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举办的技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全国性行业年会等。
  (四)提前3个月到市科技局备案论坛方案并提供预算,会议日程原则上不少于2天、有3名以上国内外顶尖人才参加,或者一年内邀请多名诺贝尔奖获得者来肥讲座。
  第三条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合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主讲人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中的B类及以上人才。
  (三)范围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公共安全等领域内举办的技术研讨和交流活动等。
  (四)提前3个月到市科技局备案活动方案并提供预算,会议日程原则上不少于2天。
  第四条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申报资助通知,具体事宜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条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审查,提出建议资助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供决算,市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参照政府有关标准审核后,市政府按程序拨付资助经费。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支持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实施细则(暂行)
  为加强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院士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本细则所称科学家、专家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中的A类人才。
  第二条我市院士工作站的申报、批准和建立按照《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开展。
  我市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主要依托我市相关领域骨干企事业单位设立。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科学家、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科学家、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第三条 对新建获批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同一单位不重复享受该资助。
  第四条 对新建获批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的在站院士(科学家、专家),自次年起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经费,同一院士(科学家、专家)签约多个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的,以先获批建设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为计,不重复享受该资助。
  第五条 合肥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申报资助通知,具体事宜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按照《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参照执行。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博士后经费资助使用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省人社
厅《安徽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7〕19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时间
  每年根据当年度工作安排以文件通知形式进行布置。
  二、申请程序
  由符合申报条件的设站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或市直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