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定点加油维保保险装饰
东营市垦利区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定点加油、维保、保险、装饰洗车
服务项目采购服务要求
东营市垦利区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定点加油、维保、保险、装饰洗车服务项目采购,本项目共分为四个分包:A 包为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定点加油;B包为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定点维保项目;C包为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定点保险项目;D包为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定点装饰洗车项目。
一、A包: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定点加油项目服务要求
1、严格执行国标或行业标准,确保油品质量和标准计量。
2、有充足的成品油储存,保证稳定的油源渠道和供给。在任何情况下不停供、不断油、不销售不合格产品、不掺杂使假、不短斤缺两。
3、加强加油站管理,提供公务用车7*24 小时服务;建立加油人员、管理人员双层审核等相关管理制度,杜绝加油人员与公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的问题。公务用车加油时,加油人员应确认
加油信息与车号一致,方可加油;否则,不予加油。严禁信息与车号不符加油、给桶加油、提取现金或购买其他物品;船舶应提供油车现场加油服务。
4、具有客户用油管理系统,并且有及时上网传递数据的设备和人员。
5、加强油品质量设备检测,保证加油计量准确。对加油站使用的计量器具、加油设备依法定期检测,并按期由市技术监督局鉴定认可,确保计量准确。
6、指定专门人员作为本项目的联络员,定期传递信息,核对帐目,提供资料等,随时解决各类问题。
7、定期向采购人提供质量及计量检测报告,油价如有调整,应在调整当天书面通知采购人。
二、B包: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定点维保项目服务要求
1、定点维修项目采购中要求使用原厂配件。确保维修质量,因维修不到位造成技术质量问题的,免费返修。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可以选择非原厂产品。上述产品如果实行国家强制认证或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供应商在维修生产中应遵守和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法规和标准。
(1)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2)国家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
(3)交通部及省、市交通部门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4)机动车维修在国标、部标、地方标准没有涉及到的维修项目,应参照原车生产厂家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供应商须自觉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履行采购人制定的相关规定。
4、供应商将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预约电话、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通知采购人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出现不能联系到供应商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及出现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5、供应商必须承诺严格按照行业规定的作业车辆维修流程进行车辆维修,不得随意增加维修项目,如若增加维修项目须经签字确认,同时返还所换旧件。
6、承诺为提供维修前咨询服务。
7、维修项目质量保证期以供应商的有效承诺为准。
8、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原维修厂家应及时无偿返修,在接到故障通知后10分钟内响应,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在3小时内解决,复杂故障不超过24小时内解决(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
9、供应商必须建立“自检、互检、专检”制度。对维修的车辆实行自进厂签订协议、派工作业、过程检验、装配、整车检测到合格出厂等全过程质量负责制。
10、供应商承诺应在车辆在县内抛锚时,提供 24 小时免费、免费救援等。
11、供应商承诺提供节假日、雨雪冰冻灾害性天气、迎检保障任务等应急状况时的应急预案。
12、供应商承诺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配件,不得少修多收、质价不符、擅自提高工时单价、多摊工时等。
13、维修技术工人配备齐全,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
14、提供维修车辆服务,均需办理完善的登记交接手续,特别是需拖车回厂维修时,更需凭维修单位出具的交接车辆维修凭据,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后,交车方在取到有效的接车凭据后方可交车,待修车辆一经移交给维修方,则交接后该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质量或意外事故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维修方负责。
15、入围维修单位必须以本公司直属人员服务本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包给其他公司,否则有权终止合同并由该入围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1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与送修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由送修方带回原单位储存。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有书面要求的除外);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
17、严格配件管理制度。及时填报配件的进货信息(品牌、型号、价格、生产厂家、进货渠道等),配件进货单据及发票留用一年备查。
18、考核管理
(1)定点维修单位入围后,有权定期检查并核实维修服务情况,如定点维修单位服务情况达不到要求,有权随时取消其入围资格。
(2)专业设备的购置发票及设备放在车间或厂房中的全景图片须制作于投标文件中。供应商必须保证图片及资料的真实性,否则,一经发现供应商存在行为,立即取消其入围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9、定点单位管理:
①成交供应商应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当月维修费用。
②成交供应商更换负责人或联系人及对外挂牌价格如有变动,应及时向采购人备案。
③采购人将对成交供应商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车辆维修单位投诉或不按协议规定违规操作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20、其它要求
汽车保险划痕险(1)采购人将不定期的组织对成交供应商的物品质量、价格、服务的抽查和检查,成交供
应商有义务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2)定点维修服务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采购人将给予成交供应商终止维修服务合同处理:
①在服务有效期内,累计3 次以上(含3 次),成交供应商夸大虚报或没有及时上报调整价格而造成定点维修价格提高的;
②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协议所做出的价格优惠折扣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作为配件的;
④定点维修有效期内用户若有质量及售后服务的投诉并经查属实的 5 次以上(含 5 次);
⑤服务期间内出现重大维修质量责任事故,被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三、C包: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定点保险项目服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