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了损失杭州限号30万案例
原告某纸箱厂是生产经营纸箱、纸盒等纸制品的企业。2012年12月30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购买放置鞋子的纸盒并欠货款20000元。2013年11月27日,被告再次购买纸盒后欠货款13000元。同日,被告刘某某亲笔书写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刘某某2012年欠付款20000元,2013年欠付款13000元,合计33000元。2013年11月27日,被告刘某某再次向原告购买纸盒后欠货款1888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事宜。庭审中,被告刘某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要求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根据交易习惯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即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然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向被告主张了权利,现在起诉已然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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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违章查询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但通过
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合欠条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约定支付货款时间的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本案中,欠条出具时原告刘某某已经收到货物,如若没有约定具体明确的付款时间,则其应当在欠条出具后立即支付货款。但遗憾的是原告方在拿到欠条后,就自认为被告认账,可以高枕无忧,于是就没有对欠款及时进行催收并保留证据,导致其起诉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从而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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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凯越对比起亚狮跑法官提醒,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避免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出现。权利人不能因为持有债权凭证而怠于行使,否则会导致原本能够胜诉的官司败诉。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最好订立书面合同,将货物种类、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时间、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减少纷争或在纷争发生时有据可循;另外应当及时催收债务并保留证据,防止债权因时效问题而损害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