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14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金琪黄小丹陈亚生 
【审理法官】胡金琪黄小丹陈亚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福建省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文武;吴纯金;陈水仙 
【当事人】福建省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文武吴纯金陈水仙 
【当事人-个人】郑文武吴纯金陈水仙 
【当事人-公司】福建省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省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文武;吴纯金 
【被告】陈水仙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文武、吴纯金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18:37:30 
福建省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汽车贸易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民终14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堂头324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吴纯金。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文武。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纯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仙。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省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文武、吴纯金因与被上诉人陈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文武、吴纯金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文武、吴纯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奇雄
书 记 员 吴彬彬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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