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贸易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培育我市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促进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定较快增长,根据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x商务厅《关于印发x商务厅关于保增长的18条措施的通知》和x服务业办、x统计局《关于做好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构建长效机制
为切实抓好社零总额稳增长工作,市政府建立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商务局有关负责同志为会议副召集人,成员为市商务局、统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旅游局、高新园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
汽车贸易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单位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通报社零统计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密协作,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为全力推动我市培育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工作,促进全市商贸流通业加快发展,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抓好新增限上企业申报、报表催报、入统调查和数据核实等工作,要建立部门分工负责的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1.商务局:负责加强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壮大;落实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等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加快培育新型消费业态,拉动社会消费增长;协助统计部门开展限上企业报表的催报,收集新增企业资料,联合统计部门开展社零统计业务培训,指导企业报送数据;按季度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2.统计局:负责加强统计业务指导,推进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统计直报工作;按照《统计法》对经营单位资料进行审核,对限上经营单位新增入统工作给予业务指导,指派专人审核把关,提高申报资料的准确率,会同商务部门收集申报材料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经营单位纳入报表统计范围;积极协调上级统计部门,确保全市社零统计工作有序开展。
3.财政局:负责保障社零统计调查经费,制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的资金奖励标准及发放措施。
4.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引导大个体户转变为企业法人,严格控制企业法人转为工商个体户;在注册批零、住餐企业时,企业总部没在x本地的,尽量不以分公司或连锁企业分部的形式注册,引导企业以独立法人的形式注册;及时把新设立的批零、住餐企业法人名单分季度于1月、4月、7月、10月向商务部门抄送;负责调查全市餐饮和中西药品经营单位、汽车贸易等经营单位,将达到标准的经营单位纳入限上企业。
5.税务部门(国税、地税):负责协助企业出具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等有关证明材料,协助统计、商务等部门核实企业销售数据。
6.旅游局:负责全市住宿企业及星级宾馆的入统调查,将达到标准的经营单位纳入限上企业。
7.高新园区管委会:负责提供工业园区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信息,协助开展辖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流通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8.新城区管委会:负责提供商贸物流园区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信息,协助开展辖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流通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三、开展调查,增加企业数量。
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消费品零售额的统计数据,是计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开展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调查工作,本着应统尽统、不重不漏的原则,将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商贸流通企业登记造册,及时将本地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特别是新开设的大型流通企业、商贸综合体、招商引资商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不论其经济成份和类型,全部纳入限上统计范围。
限上企业入统调查工作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其中市商务局负责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牵头组织、部门协调和联络服务等工作,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业务指导、协调联络和汇总统计等工作,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高新园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在当前稳增长形式依然严峻的情况下,省政府出台了22条《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市政府对纳入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规定,及时制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的资金奖励标准及发放措施,保证统计调查经费落实到位,推动社零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培训,提高数据质量。
统计部门要主动联合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不断加大与企业的沟通衔接,积极指导企业做好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督促各限上企业及个体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职责义务,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统计数据,真实的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统计、商务等部门要加大企业培训力度,定期对新增和原有限上商贸企业开展业务培训,及时传达社零统计总体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社零统计工作,认真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和个体户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资料严格保密,严禁将企业报表信息用于除统计和政府决策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