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本案定为民事案件。
现将起诉状起诉如下:
一、案情陈述
2019年10月1日,原告张三购买了被告李四所生产的电动车,于2019年11月1日晚间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起火事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经鉴定,起火事故为电动车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原告在事故中遭受了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迫使原告不得不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根据事实和法律,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如下赔偿:
1. 赔偿原告电动车的市场价格损失,共计5000元;
2. 赔偿原告因起火事故给予的修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共计3000元;
3. 赔偿原告因起火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医疗费用,共计10000元;
4. 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共计5000元;
5. 赔偿原告的律师费用,共计2000元。
三、证据
1. 起火事故现场照片;
2. 医院诊断书及记录;
3. 相关费用发票;
4. 电动车购买合同及维修记录;
5. 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绿源电动车质量 四、法律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生产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火事故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本案受理于法院。
五、诉讼请求佐证
1. 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所需的明细清单;
2. 律师代理协议书;
3. 声请调解书。
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并请法院告知被告接到本起诉状后,立即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并于法定期限内到本院出庭应诉。
原告:张三
日期:2021年12月15日
以上内容为电动车起火赔偿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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