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d播放器DVD6C“专利权行使”质疑
自20XX年9月1日起,DVD6C开始向全球提供DVD音频及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1。在此之前20XX年8月23日,多家媒体曾相继转载刊登了广州日报记者报道的文章,该文指出,联想、七喜、方正等国内50家大型的电脑整机品牌商接到一封来自DVD6C许可联合体的信,此信要求这50家企业在购买DVD 光驱这一配件时,应选择已获DVD6C专利许可的产品。“6C通过律师……
由上述报道可知,DVD6C通过其代理律师在8月底向国内50家PC生产厂商发出了提示性“警告函"。由于本人并没有接到上述DVD6C的律师函,因此,本文立论依据是上述媒体记者的报道,质疑对象是DVD6C通过律师向国内50家PC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函行为的法律依据,即DVD6C专利许可联盟(patentpool)此次开始的DVD音频及记录型DVD共同专利许可的权源――必须的基本专利构成(essentialpatents),以及DVD6C"警告"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1997年10月20日,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时代华纳公司、株式会社东芝、日本胜利株式会社合意建立了对各自持有的有关DVD专利进行专利共同许可的体系(patentpool),6家公司的共同专利许可契
约将由东芝统一负责缔结,松下电器、日立制作所按地域分担交涉业务;同时,必须专利许可使用费DVDPlayer、DVD-ROM、DVDDecoder4为销售价格的4%,但每台不低于4美元。这就是所谓的DVD6C。
以后,在20XX年6月,又有IBM公司加入其中。
1999年6月11日,DVD6C宣告自本日起开始向全世界提供有关DVD播放机、DVD-ROM、DVD解码器及DVD光盘的必要的专利共同许可,期待通过共同许可方式促进DVD产品在世界的普及。
汽车dvd播放器DVD6C始料不及的是,在6C与3C进行DVD技术标准竞争的缝隙间,中国企业异军突起,造就出可称为"20世纪最后的大型家电"的DVD播放机市场,并延续至今。由于DVD6C对中国市场估计不足,专利战略出现偏差,迄今纳入DVD6C专利目录中的中国专利只有6项,其中在[ListofDVDPlayer/DVDDecoderPatents](DVDVideoPlayer,DVD-ROMDrive,DVDAudioPlayer,DVDDecoder)项下的中国专利共有5项5。
根据20XX年4月22日日本特许厅发表的《有关标准关联专利申请的特许厅的汇总》,对6Cpatentpool关于播放机、驱动器、解码器、光盘等技术的总计239个专利族系(以相同内容汇集而能够把握的单位)各国延伸专利750件进行了汇集。在全部
239个专利系谱中202个为日本企业所有;按照国别划分,日本专利131件,其中日本企业128件;美国专利84件,其中日本企业的专利62件。这一统计与DVD6C公布的DVD必须专利目录是一致的,即在DVD必须基本专利中不存在独立的中国专利,中国专利完全是与外国专利同一内容的并行专利。这是多国籍企业的专利战略,本无可非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原来作为[ListofDVDPlayer/DVDDecoderPatents]必须专利构成的Ref.No.47专利号为US***-*****、JP***-*****、CNZL***-*****.9的由日立制作所在美、日、中三国分别获得授权的同一内容名称为“信息记录方法:复制方法及复制设备”的专利,又被再次组合入此次20XX年9月1日开始的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目录中([ListofDVDRecorder/DVDEncoderPatents](DVD-RAMDrive,DVD-RWDrive,DVD-
RDrive,DVDVideoRecorder,DVDEncoder))6;同时,稍加留意还可发现,在再次组合中删去了日本专利(专利号:JP***-*****),而仅加入了美国专利(专利:US***-*****)和中国专利(专利号:ZL***-*****.9)。那么,如何看待这一“删除行为”呢,DVD6C做如此“编辑”其目的究竟为何?
众所周知,根据巴黎条约确定的专利独立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DVD6C在中国追诉专利侵权行为必须依据中国专利权,而
在20XX年9月1日开始的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如果没有中国专利的加入,对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模仿专利产品的行为,DVD6C将束手无策;也就是说,在目前权利状态下,移植组合过来的ZL***-*****.9中国专利,是DVD6C在中国针对记录型DVD行使专利权的唯一依据,假如没有此项中国专利加入共同专利许可组合,就记录型DVD而言,在中国,所谓“DVD6C”的行为将处于“非专利权利行使”状态,DVD6C通过其律师向中国50家PC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将欠缺合法依据。
不过,ZL***-*****.9中国专利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挽救了DVD6C“警告函”的命运,但是,我们仍可以对其采取的移植组合方式提出如下质疑:
1.ZL***-*****.9中国专利(同一内容美国专利US***-*****、日本专利JP***-*****)是否为DVD必须的基础专利,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目录中删去了JP***-*****日本专利是否合理、合法?
对于ZL***-*****.9中国专利是否为DVD基础专利,这一技术性判断必须留待专家做出最后评价。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可以从探讨专利许可联盟(patentpool)的意义开始,对移植组合方式提出质疑。
所谓patentpool(专利许可联盟),是指多数专利等权利人,将各自分别所有的专利等或者专利等许可权限集中于一定的企
业和组织,通过该企业和组织,patentpool的成员接受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