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开云电皮卡原审被告二: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满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9日做出的(2013)锦江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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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
1、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9日做出的(2013)锦江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由被上诉人朱荟琳赔偿上诉人车辆折损费35041元及贬值损失鉴定费2000元;
3、本案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车辆为消耗品,上诉人从购买川A    号大众波罗汽车至交通事故发生这段时间里存在正常贬值。且事故发生后,川A  号车被送往四川汽车有限公司修理,通过修理,车辆受损部位已经恢复原貌,车辆的性能、安全性、驾驶性已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故法院主张在川A  号车经修复完全可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该车的使用价值并不存在贬损,故此驳回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相关请求。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此处所称之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亦包含有民事利益。我国《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被侵权人所受之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害即以权益侵害行为为直
8月汽车销量排行接近因的损失,亦包括间接损失,即源于直接损失的损失。四川省价格认证中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公开市场环境下,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鉴定,得出上诉人的川A    贬值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5041元。根据四川省价格认证中心的声明,此贬值损失的数据是在以2013年5月20日即事故发生日为基准日的前提下得出的。所以该贬值损失的数据是在排除了上诉人从购买川A  号大众波罗汽车至交通事故发生这段时间里存在的正常贬值的情况下得出的科今天限号
学数据,是符合正常情况下的市场交易情况的。所以一审法院认为车辆为消耗品,上诉人从购买川A  号大众波罗汽车至交通事故发生这段时间里存在正常贬值的理由在此等情况下不能成为驳回上诉人请求的原因。
与此同时,众所周知,车辆是易消耗品,尽管经过修理恢复如初的车辆在使用上已于原车无太大差异,但是在公开市场上的日常交易情况来看,经过修复的车辆价格远远低于未修复的车辆。故此一审法院主张在川A  号车经修复完全可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该车的使用价值并不存在贬损的理由亦不成立。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也为一审法院所采纳。所以由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所有后果均出自上诉人所预料,实非上诉人所愿,且川A  号车的贬值损失实在排除了正常损耗后得出的科学数据。此外该贬值损失完全由事故所导致,上诉人对此不负担任何责任,故该贬值损失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断失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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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camry上诉人:___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