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跨国公司由于在技术、市场、资金及管理经验等跟各方面占有很大优势,因此当国内企业还在熟悉知识产权制度规则时,跨国公司已经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战略资源,对我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滥用。本文分析了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恶意竞争、通过并购控制企业后对民族品牌商标的封杀以及滥用337条款等等,并逐一加以实例分析,给我国企业提供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垄断;恶意竞争;337条款
由于规模大、投入多,跨国公司产生与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常常占有绝对优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跨国公司控制和垄断市场的有力法律武器。国内企业还在熟悉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时,跨国企业已熟练地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战略资源、竞争工具。知识产权滥用已经是跨国企业打压中国企业的重要工具。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
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四大类: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恶意竞争、通过并购控制企业后对民族品牌的封杀以及滥用337条款等行为。
一、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行为
垄断是知识产权滥用中的典型表现,包括拒绝许可、搭售行为、价格歧视、
掠夺性定价、过高定价、联合限制竞争等行为
1、强制搭售。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起进行销售,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必须同时购买其它产品。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微软公司。微软利用自己的WINDOWS系统在市场中的绝对垄断地位,将OFFICE、IE浏览器、媒体播放器等软件与WINDOWS捆绑搭售,使用户购买WINDOWS时就必须购买OFFICE、IE、媒体播放器等软件。另据《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8月14日援引有关媒体的报道,微软曾计划在其Windows系统中捆绑杀毒软件。其实美国微软垄断案中,对微软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IE浏览器的行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地区法院均认为它构成搭售。在欧
盟微软垄断案中,2004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公司滥用其在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将自己的媒体播放器和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但是目前在中国还没有人对微软提出垄断之诉。
捆绑销售的实例还有很多,比如,美国DTS公司将DVD专利和公司商标进行捆绑搭售。
另外,一揽子许可协议也属于这种垄断行为。例如,中国DVD生产企业也曾遭遇到专利权人联盟6C、4C这种一揽子许可的要挟。
2、控制价格。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制订出垄断性的过高价格或过低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跨国公司在没有竞争对手时,利用专利与技术产品对我国实行价格歧视。如微软在视窗系列中对我国采取的歧视性的超高定价行为,微软中文版 Windows98 在我国的售价是 1998 元,在美国仅为 109 美元。据保守估计,一年中我国消费者因为微软的差别价格要多支出10亿人民币。
在出现竞争对手时,压低价格打击对手。微软公司为了剿灭我国国产软件WPS97,在WPS
97发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价格的word97版本。不管word97的低价,还是Windows98的高价,其目的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利用知识产权行使市场垄断,谋取超额利润。
3、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在合理的条件下将相关技术授予许可给其他竞争对手使用,从而达到排除竞争对手、巩固和加强自身垄断地位的目的。例如,世界制药巨头美国罗氏制药公司,拥有禽流感、艾滋病等疾病的药品(如达菲因)的专利权,为了巩固自己作为该药品的唯一供应商的垄断地位,控制药品的产量和价格,拒绝许可给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家公司生产该药品。直到2005年12月19日,我国颁布《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才同意许可我国上海医药公司生产该药品。
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涉及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情况时有表现。例如,中国一些DVD生产企业就质疑并且在美国起诉4C等专利权人联盟在包括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在内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特别是在2003年美国思科公司与我国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就明显反映出思科公司涉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
4、限制竞争。有的跨国公司还利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时明显超出知识产权范围的限制条款,给我国企业种种束缚,实现其限制竞争的目的。如在知识产权
许可合同中附加限制竞争的条款,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划分消费体等,实质是用合同这样的合法形式达到限制竞争的非法目的,来维持既有优势或谋求进一步的垄断地位。
另外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涉及一些与知识产权的特点密切相关的限制条款,如交叉许可与联合经营等。交叉许可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知识产权标的的行为;联合经营则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将其某一领域内的知识产权集中在一起,相互予以许可,并许可第三人使用的行为。此类许可行为有时能够发挥一些有益的社会经济功能,如便利于互补性和关联性技术的结合、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和传播、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或避免侵权诉讼等。但交叉许可和联合经营也可能产生某些对竞争不利的影响而受到竞争执法机构的关注。尤其是利用交叉许可或联合经营以瓜分市场、集体定价或限制产量的,其违法性非常明显。
中国许多企业都曾遭受过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交叉许可与集合经营的打压,例如DVD企业遭受6C联盟的要挟。
5、索取高额专利许可费。如2002年的 DVD 事件,国外DVD厂家(简称6C联盟)联合起来,把专利绑在一起形成专利池,然后形成标准,向我国 DVD 生产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
目前我国数字电视机顶盒生产企业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二、通过控股或并购控制我国企业后对商标的封杀
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或企业并购行为,控制了我国企业或整个行业后,往往滥用知识产权,对我国企业进行严厉打击,主要表现为对民族品牌商标的封杀。
三、恶意竞争行为
跨国公司还经常采取的一个策略就是恶意诉讼。通过知识产权诉讼,希望将中国企业拖垮拖死,因为在美国知识产权官司是最贵的官司。典型案例就是美国莱伏顿公司在美国四个州的法院分别起诉浙江通领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致使通领公司的客户纷纷订货延期、停购甚至退货,而浙江通领公司在美国四个州疲于应付诉讼。莱伏顿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有百年历史,在39年中打了38场官司,全部迫使对手选择和解。浙江通领公司为了保护美国的营销渠道,被迫应诉,经过了两年多的时间,花了巨额诉讼费用,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
四、滥用利用337条款
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实施的《关税法》在第337节设立的一个法律条文。按照该条款规定,如果进口商品侵犯了美国国内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并对国外制造商、国外经销商、国内进口商、国内分销商等各种知识产权侵权人签发多种禁令。
337条款曾经以有效打压日本、韩国以及东南亚新兴经济体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著称。从近几年的受案分布看,该条款打压的中国内地、台湾企业最多,中国内地的汽车、农用机械、电池、电视、DVD芯片、MP3芯片、化工、医药、食品、文具等多个行业都已经卷入337诉讼。例如宁波贝发集团汽车dvd播放器2004年7月遭遇337诉讼,涉案产品每年对美出口额仅约50万美元,与原告和解后,原告撤回了337申诉,但贝发集团在前期应诉中花去的诉讼费就达到了120万美元;2004年10月,中国18家企业联手打赢了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发起的337诉讼,中国企业为此花费了400多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含义,其宗旨就是鼓励创新并保护创新成果,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而知识产权滥用同样是竞争的毒药,放任滥用必然会侵害公众利益,导致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质疑。因此,反知识产权滥用是为自主创新搭建公平合理的竞争平台所提出的迫切需求。
(作者:罗艳娥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参考文献:
[1] 王先林,寿步,王莉萍.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商业周刊,2005-11
[2] 石晶玉.探究知识产权滥用的根源
[3] 张伟君.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罗艳娥(1969年-),学位:硕士研究生,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师.职称: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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