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谈判
篇一:商务谈判①技术转让合同模板技术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原子电讯公司
乙方(购买方):原子公司
鉴于甲方拥有C波段激光透射技术技术,现乙方
第一条甲方保证对合同约定的被转让技术拥有完全的处分权(该处分权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开发、受让、受托转让等),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技术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如因A技术的著作权属他人所有并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委托事务委托期限内对外声称技术的权利人是乙方;并且承诺,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公开甲方是技术的完成者,乙方应当即时响应甲方的要求。
第三条双方一致同意,技术的转让价格为__20万__元美元。
甲、乙方均应对转让技术的底价保密。
第四条技术转让后,乙方可以自行对技术进行使用或转
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转让技术的期限至__ 2050 年__1月__1日止,转让期内,甲方不得另行使用技术专利。逾期则乙方所获授权自动失效,甲方可以自己或者将A技术转让他人。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为不得撤销合同。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贰万元违约金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另行赔偿。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的保密约定对补充合同性质的文件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无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1 页共1 页
篇二:技术转让案例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
1.某省某建设集团下属机械制造厂参加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本省一级公路养护设备摊铺机的投标。在此次国际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语言为英语,具体规定为:“投标书和投标人与业主之间有关投标书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使用英文。由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为其他语言,但其中相关段落应附有准确的英译文,并且,为解释投标书,应以英译
汽车dvd播放器
文为准。”然而,上述机械制造厂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报价表使用了英文,商务资料表使用了中文,技术资料表则使用了法文(该厂摊铺机生产技术从法国引进),并且其中、法语言部分没有相应的英译文。结果是,该厂因为投标书书写语言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而未通过商务审查。请分析此案的教训。分析要点:本案的经验教训是——为确保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招标人通常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通过预审的投标人才能获得参与投标的资格。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要在保证价格具有竞争力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其它方面的竞争优势,比如专业人员素质、企业配套能力、售后服务等,争取以最优的组合实现中标。
2.案例讨论:肯德基所属中国百胜餐饮集团20日透露,肯德基在华将在地域和价格方面扩大特许加盟店的选择范围,以适应在华更多的市场需要。目前,肯德基在华餐厅达到1600家。据悉,肯德基在地域上扩大加盟店选择范围后,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和苏州、无锡等合资公司以及浙江全省
暂时未开放特许加盟业务以外,其余所有二、三线城市都将开放特许加盟。肯德基除了增加可供加盟的店数外,在价格方面也将有更宽广的选择。肯德基除了仍将提供发展势头强劲的餐厅外,还将增加开放一些发展较为平稳的餐厅。肯德基餐厅的购入费将有部分餐厅可能低至200万元人民币左右。据调查,肯德基自1999年在中国市
场开放特许加盟业务以来,仅优先开放了三、四线城市中发展势头猛的餐厅作为加盟选择,加盟餐厅的购入费虽依实际情况有一定差异,但一直保持在8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分析要点:伴随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在甄选加盟者的过程中,肯德基发现越来越多的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良好学历背景的合格人才,符合加盟肯德基的条件。但由于他们的地点和资金上的限制,最终与加盟肯德基的机会失之交臂。肯德基希望通过在更多地区提供不同类型的加盟店,为更多优秀人才提供创业机会,与加盟者取得双赢。近年来,为探索中国特许加盟的模式,肯德基在中国大陆采用“不从零开始”的特许经营,即肯德基将一家成熟的、正在营运的餐厅转让给加盟者。
3.2006年,就在以“着力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为主题的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第二天,美国MPEG专利技术管理公司,即MPEG LA与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中方企业答应每销售一台DVD播放机向MPEG LA缴纳2.5美元的专利费。这样,我国DVD企业每销售一台DVD 就要向6C、3C、汤姆逊、杜比、MPEG LA等5家专利人交纳10多美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请思考:中国DVD生产企业被追缴专利使用费的积极意义。
分析要点:(1)技术的价格,通常也称技术的使用费,是指技术转移过程中技术受方应向技术供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对于供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卖价或回收,对于受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费用或成本。(2)与一般商品不同,技术的价格不由价值决定,与供求的关系也不大。技术的价格不反映其价值,成交价格与实际价值往往不相关。
4.案例讨论:1994年7月,我国南方某制药厂(以下简称受让方)与美国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签订了一份技术许可合同。合同中规定,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生产某一系列品种西药的配套技术,受让方从生产这一系列药品的净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合同生效之后,双方履行合约顺利,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均打开了销路,但是关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技术转让费出现了争议。按受让方对合同的理解,合同中所说的“产品净销售额”是指产品销售总额扣除掉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销售费用以及税金后的余额;而转让方则称,合同认定的“产品净销售额”是指产品销售总额扣减掉销
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后的余额。双方对“产品销售净额”这一关键概念理解的争议导致双方对技术使用费的计算结果相去甚远。按受让方所理解的含义,其产品销售净额为500万美元,应支付转让方50万美元的使用费;而按转让方所下的定义,受让方的产品净销售额应为600万美元,受让方应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应为60万美元。双方各持己见,为争议的10万美元进行了多次谈判交涉后,最终采用折衷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