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弗雷斯纳汽车公司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1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61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甄珂马军王东勇 
【审理法官】谢甄珂马军王东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弗雷斯纳汽车公司;胡国顺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弗雷斯纳汽车公司胡国顺 
【当事人-个人】胡国顺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弗雷斯纳汽车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丁金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汪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金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汪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金玲汪泽 
【代理律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汽车挂饰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胡国顺 
【被告】弗雷斯纳汽车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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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1 03:09: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弗雷斯纳汽车公司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6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运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弗雷斯纳汽车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萨玛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
     原审第三人:胡国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弗雷斯纳汽
车公司(简称弗雷斯纳公司)、原审第三人胡国顺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62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胡国顺。
     2.注册号:13507308。
     3.申请日期:2013年11月8日。
     4.注册日期:2015年2月21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类似:0501、0503、0505):消毒剂;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除霉化学制剂;净化剂;空气净化制剂;除莠剂;空气除臭剂。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弗雷斯纳公司。
     2.注册号:4342749。
     3.申请日期:2004年11月2日。
     4.注册日期:2007年12月28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7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类似0503):净化制剂;净化剂;非个人用除臭剂;空气净化制剂;空气清新剂。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6]第62300号《关于第13507308号“PAKLITTLETRE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作出时间:2016年7月15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未构成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弗雷斯纳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阶段及原审诉讼阶段,弗雷斯纳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用于证明其名下“little trees”商标的知名度:1.弗雷斯纳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深圳市巴德蓝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和打印件;2.弗雷斯纳公司参加2011年4月举办的第109届广州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照片、账单以及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指南,参展照片上显示了“little trees”商标;3.2009年-2013年弗雷斯纳公司销往北京、江苏、广东等地的产品账单;4.2011年6月15日发行的第
6期《汽车精品指南》刊登了“美国小树给您的生活添加点香味”一文,在该文下方的广告中显示了“little trees”商标;5.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关于“little trees”小小树汽车香片的网络报道、推广页面等,如“隐姥的博客”在2013年3月28日发表的博文“汽车挂饰用图片、价格、热卖排行”中罗列了“little trees”小小树汽车香片、车用香薰香水挂饰,亚马逊网“little trees”美国小树芳香片的销售页面显示的2011年12月2日网友购买评论,我爱购物网中的“little trees”香片转让页面及百度贴吧、新浪微博截图均显示了“little trees”商标。弗雷斯纳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用于证明胡国顺存在恶意的证据有:1.商标注册档案信息,显示胡国顺除本案诉争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与弗雷斯纳公司商标近似的“little trees”、树图形等其他商标;2.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于2015年10月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胡国顺曾因销售侵犯弗雷斯纳公司树图形商标专用权的空气清新剂受到行政机关处罚;3.弗雷斯纳公司与胡国顺的往来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