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2015-25002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长沙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长规发[2015]53号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规划(分)局及相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规划局   长沙市公安局 
                            2015年4月21日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
配建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长沙汽车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主城间距区和其他间距区两个区域进行控制,其中主城间距区是指以湘江、三一大道、东二环和南二环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其他间距区为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50%予以补建。
第七条 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
施。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社会停车库并对外开放
第八条 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和被城市道路分割的建设用地,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按城市道路划分)的停车位配建数量,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的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因为建设用地或容量指标等问题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相关部门批准,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在满足本规定配建停车位数量80%的前提下,其余20%的配建停车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相邻用地内总量平衡布局。
第九条  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停车库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的90%(因条件限制未设置地下室的改、扩建建筑除外),非居住建筑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应不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总数的10%且不大于20%。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
第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原则上须按新的使用性质配建停车位。当新使用性
质要求配建比原来降低时不得减少原有停车位。
第十 各类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场(库)需要设置入场登记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排队等候区应不少于15米。鼓励非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对社会开放。
第十 合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第十 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的子母车位按2个车位计算,一个微型车位按0.7个有效车位计算。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10%。
第十 装卸车位尺寸不得小于3.5×7.0米,装卸车位不得沿道路设置并不得占用内部环通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