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曾慧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31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56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力夫陈文清蒋珊珊 
【审理法官】王力夫陈文清蒋珊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苏文;曾慧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长沙亿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苏文曾慧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长沙亿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苏文曾慧智 
【当事人-公司】华夏出行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长沙亿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苏文 
【被告】曾慧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长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慧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长沙汽车
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慧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169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曾慧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5:02:12 
苏文、曾慧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终56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慧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路以西,向阳路以南新长海广场某某某某某某。
     负责人:邢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某某某某楼某某201/div>负责人:武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沙亿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东路某某吉利展厅旁边div>法定代表人:周乐意,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文因与被上诉人曾慧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和长沙亿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16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慧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慧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169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曾慧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力夫
审 判 员 陈文清
审 判 员 蒋珊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银龙
书 记 员 彭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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