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13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学里张文欢唐亚平
【审理法官】黄学里张文欢唐亚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佳;邹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科技园营业部
【当事人】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佳邹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科技园营业部
【当事人-个人】陈佳邹华
长沙汽车【当事人-公司】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科技园营业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陈佳;邹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科
【本院观点】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由迪滴公司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邹华与迪滴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邹华按月交纳费用,本案不符合挂靠关系的实质特征,故一审法院认定邹华与迪滴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并据此判决迪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但因迪滴公司二审期间表示自愿代邹华支付陈佳各项损失844元并负担二审诉讼费用,故对一审判决主文内容所确定的迪滴公司应当支付的金额无需改判,一审判决可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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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迪滴公司书面承诺,如二审法院改判迪滴公司与邹华之间不是挂靠关系,迪滴公司还是自愿代邹华承担844元的赔偿责任,并自愿负担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由迪滴公司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
邹华与迪滴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邹华按月交纳费用,本案不符合挂靠关系的实质特征,故一审法院认定邹华与迪滴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并据此判决迪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但因迪滴公司二审期间表示自愿代邹华支付陈佳各项损失844元并负担二审诉讼费用,故对一审判决主文内容所确定的迪滴公司应当支付的金额无需改判,一审判决可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2:01: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8日,陈佳驾驶电动车沿长沙市高新区曲苑路九芝堂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邹华驾驶的湘AD2××某某机动车在上述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佳受伤。本次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长公交(高新区)认字[2019.4.23]NO.08124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陈佳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邹华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佳被送
往湖南航天医院门诊检查。2019年4月9日,陈佳被送往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住院10天(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19日)。出院诊断:中医诊断:骨折,气滞血瘀症。西医诊断:右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1.避风寒、慎起居、调情志、适当加强营养。2.适当功能锻炼,出院1月左右复查,以后定期门诊复查。3.骨折愈合前患肢避免剧烈活动及独立负重,骨折愈合后到我院取固定物。4.回当地医院继续及术口换药,术后两周左右视伤口情况拆线。5.出院带药。6.建议全休1月。7.不适随诊。陈佳在期间共产生医疗费9389.85元,其中邹华垫付122元,其余医疗费系陈佳支付。2019年8月21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湘芙蓉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7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佳右锁骨远端粉碎性内固定术,遗留右肩关节部分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需15000元左右。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陈佳为上述鉴定支出鉴定费2415元。陈佳之子陈泺泉(2018年6月21日出生)需要抚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中,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长公交(高新区)认字[2019.4.23]第08124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陈佳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邹华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作,故对该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内容及陈佳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邹华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的结论,均予采信。在划分上述肇事双方的责任比例时,应综合考虑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鉴于此,综合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车辆属性等情况,认定邹华对陈佳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陈佳承担60%的责任。虽然迪滴公司辩称其与邹华系租赁关系,但从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客户服务协议》内容来看,邹华利用涉案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必须通过迪滴公司提供政策指导及对接服务的网约平台实现,迪滴公司从中获益双方之间名为租赁实为挂靠关系,故对陈佳的损失,应当由邹华、迪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邹华驾驶的涉案车辆在平安财保开福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深圳营业部投保了3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陈佳的各项损失,应当先由平安财保开福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由人保深圳营业部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40%事故责任比例在商
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替邹华、迪滴公司赔偿给陈佳。仍有不足或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再由邹华、迪滴公司按40%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给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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