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松、长沙力天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0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55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徐琳琳 
【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徐琳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蒋劲松;长沙力天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蒋劲松长沙力天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蒋劲松 
【当事人-公司】长沙力天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京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周微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刘昱含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京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周微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刘昱含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京军周微刘昱含 
【代理律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长沙汽车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蒋劲松 
【被告】长沙力天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雷克萨斯销售公司解除与蒋劲松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应否支付蒋劲松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基本原则证人证言证明力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雷克萨斯销售公司解除与蒋劲松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应否支付蒋劲松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经审查,第一、蒋劲松于2007年7月入职雷克萨斯销售公司,在2021年5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其已在雷克萨斯销售公司工作近十四年,本案的有效证据
显示蒋劲松已知晓雷克萨斯销售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2020年12月10日雷克萨斯销售公司组织蒋劲松学习了《力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申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责任防止利用职务非法侵占的通知》。故蒋劲松对雷克萨斯销售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力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申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责任防止利用职务非法侵占的通知》的内容是知晓的。第二、雷克萨斯销售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显示:蒋劲松在雷克萨斯销售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给客户维修保养后未用完的机油、波箱油等占为己有,同时多次授意其他组员(蒋劲松为组长)通过少更换或不更换客户车辆的波箱油、齿轮油等方式将多出的波箱油、齿轮油等占为己有。蒋劲松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雷克萨斯销售公司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客户的合法利益,也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严重影响了雷克萨斯销售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信誉,故雷克萨斯销售公司有权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蒋劲松的劳动关系。蒋劲松主张两证人属于雷克萨斯销售公司的员工,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等,认为两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经审查,两证人虽系雷克萨斯销售公司的员工,但系事情的直接经历者,蒋劲松当时是组长,根据当时的情况,也只有两证人等同工种员工才清楚当时的相关情况,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只是证明力的大小,综合本案的情况,一审法院对两证人的证言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第三、雷克萨斯销售公司在解除与蒋劲松的劳动关系前已告知工会,故解除程序合法。
综上,雷克萨斯销售公司解除与蒋劲松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一审判决对蒋劲松要求雷克萨斯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蒋劲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蒋劲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23:31: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蒋劲松于2007年7月进入雷克萨斯销售公司工作,担任机电组长一职,签署了劳动合同,并购买了社保。2021年5月8日雷克萨斯销售公司以蒋劲松在工作期间未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波箱油、机油、齿轮油等和其他维修零部件带出公司,占为己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与蒋劲松的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6月29日,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雨劳仲案字【2021】第577号仲裁裁决书。蒋劲松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赔偿的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雷克萨斯销售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申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责任防止利用职务非法侵占的通知》是否合法有效。经查实,于2021年5月1日,双方签订的《员工用合同书》,最后一页“本人已阅并同意执行甲方及力天集团的规章制度”,蒋劲松在此处签字。且2010年5月1日,双方独立签订了规章制度学习文件。2020年12月10日,雷克萨斯销售公司下发《力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申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责任防止利用职务非法侵占的通知》,组织劳动者学习,蒋劲松在此通知上签字,并手写了“本人在签字之前已详细阅读并知晓,确认各条款理解无意义,严格遵守执行”。综上,一审法院依法认定,雷克萨斯销售公司的公司制度经过告知公示,劳动者签字认可,是合法有效的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另查明,蒋劲松确实存在利用职权便利,侵占公司财物,谋取私利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雷克萨斯销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据,雷克萨斯销售公司无需向蒋劲松支付任何经济赔偿,仲裁裁决并无不当。另,双方对工资9300元并无争议。    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雷克萨斯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蒋劲松支付工资9300元;二、驳回蒋劲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蒋劲松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