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周丽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1 
长沙汽车【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56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应江姜文罗艳华 
【审理法官】刘应江姜文罗艳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周丽莎;邓洪;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周丽莎邓洪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丽莎邓洪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被告】周丽莎;邓洪;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2:54:5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周丽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民终56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姚惠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5栋1408房。
     法定代表人:方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丽莎、邓洪、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2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应江
审 判 员 姜 文
审 判 员 罗艳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 麟
书 记 员 詹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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