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一分公司、唐承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74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 
【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一分公司;唐承凤;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 
【当事人】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一分公司唐承凤 
【当事人-个人】唐承凤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一分公司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廖斌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扶招兵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徐晓燕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 
长沙汽车
【代理律师/律所】廖斌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扶招兵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徐晓燕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廖斌扶招兵徐晓燕 
【代理律所】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一分公司 
【被告】唐承凤;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在于护理费的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的护理费9578元(47885元/年/365天某73天)中并不包括三叶一公司在唐承凤住院期间已经支出的护理费用,三叶一公司要求核减其已经支出的护理费用缺乏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补充查明,唐承凤2019年4月20日受伤,2019年4月21日到2019年6月13日在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53天,三叶一公司请人对其进行护理。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对唐承凤施手术的日期为2019年4
月26日。一审原告唐承凤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9年10月21日《民事起诉状》显示:唐承凤请求判令三叶一公司、三叶公司向其赔偿的护理费为21960元(即2019年6月13日-2019年10月12日四个月共计122天、122天×180元∕天=21960元),可知唐承凤诉请的护理费不包含上诉人三叶一公司在其住院期间请人对其进行护理的费用,其起诉的是出院后四个月的护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在于护理费的计算。根据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湘芙蓉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8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唐承凤腰椎第3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护理期4个月。故本案唐承凤可诉请护理费的期间应为2019年4月20日到2019年8月25日(受伤后至手术前6天以及手术后120天),共计126天。2019年6月13日前住院的53天是由三叶一公司请人护理,因此唐承凤可请求三叶一公司支付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8月25日期间73天的护理费9578元(47885元/年/365天某73天)。唐承凤起诉要求三叶一公司支付出院后四个月的护理费21960元(即2019年6月13日-2019年10月12日四个月共计122天、122天×180元∕天=2196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叶一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关于护理费损失的认定错误的部分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另上诉称在唐承凤住院53天期间垫付的护理费为9540元,应从诉请的四个月护理费中核减。本
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予以支持的护理费9578元(47885元/年/365天某73天)中并不包括三叶一公司在唐承凤住院期间已经支出的护理费用,三叶一公司要求核减其已经支出的护理费用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三叶一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部分处分不当,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限上诉人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一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唐承凤经济损失47665.7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9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4元,合计2916元,由上诉人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一分公司负担2836元,由唐承凤负担8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4:41: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4月20日下午,唐承凤乘坐三叶一公司406路公交车,下车时唐承凤扶着公交车门尚未松手,公交车即启动导致唐承凤受伤。2019年4月21日,唐承凤入住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于2019年6月13日出院,共计住院53天。2019年9月9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芙蓉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8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唐承凤腰椎第3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费3000元,护理期4个月,营养期2个月。唐承凤曾于2019年4月18日入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预定于4月20日进行手术。因交通事故不能进行预定的手术,造成医药费损失4758.72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唐承凤乘坐三叶一公司、三叶公司汽车公司的客车下车时受伤三叶一公司、三叶公司汽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唐承凤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实际经济损失的认定如下:1、伤残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唐承凤已构成十级伤残对唐承凤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按2018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8349元(36698元/年×5年×10%)。2、后续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为3000元。3、护理费,根据唐承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唐承凤术后护理期为4个月唐承凤虽提供了两份工资证明,但未提供护理人员误工收入损失的证据故参照湖南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为15743.01元(47885元/年/365天某120天)。4、营养费,根
据唐承凤的伤情酌情认定18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唐承凤住院天数参照湖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3180元(53天×60元/天)。6、精神损害抚慰金,唐承凤在本次事故中造成十级伤残,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酌情认定5000元。7、交通费酌定2000元。8、医药费损失4758.72元。以上唐承凤损失共计为53830.73元。唐承凤诉请的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唐承凤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三叶一分公司以挂靠三叶公司的形式从事交通运输,给唐承凤造成的侵权责任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唐承凤要求三叶一公司、三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限三叶一公司、三叶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唐承凤经济损失53830.73元;二、驳回唐承凤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三叶一公司、三叶公司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