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徐东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3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36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 
【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徐东飞;吴顺长;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徐东飞吴顺长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东飞吴顺长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被告】徐东飞;吴顺长;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1:42:0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徐东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终136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姚惠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东飞。
     原审被告:吴顺长。
     原审被告: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时代广场5栋1408。
     法定代表人:方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东飞、原审被告吴顺长、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3民初6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盛知霜
审 判 员 王晓虹
审 判 员 曾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丽花
书 记 员 郭 晨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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