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我市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3.08
施行日期
2016.03.08
文号
长政办发〔2016〕20号
主题类别
公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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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我市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6〕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和统一全市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体系,方便城乡居民的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交运发〔2011〕59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班线客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创建公交都市的实际需要,现就推进我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交优先、城乡一体”的发展理念,通过发挥政府主导和部门联动、政策引导和市场为主的组合作用,积极应对新形势下道路客运的转型压力,实现城乡客运资源共享、政策协调、衔接顺畅、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服务优质的客运发展目标,构建和完善我市城际、城市、城镇、镇村道路客运网络体系,满足城乡居民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和协调发展。满足城乡居民出行需求,通过政策引导,建成城际、城市、城镇、镇村协调发展的客运网络,逐步消除城乡客运二元结构,实现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落实。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要求,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交通一并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加大公共财政、土地等政策的扶持力度。各政府组成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管理服务,为城乡客运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客运企业要根据政府制定的政策,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具体实施,积极转型升级,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三)坚持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要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统筹规划,在政府制定交通专项规划中单独作出规划。各区县(市)在制定规划时要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状况相适应,按照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所必备的道路等基础设施条件分步实施。各区县(市)可先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线路和区域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不搞“齐步走”和“一刀切”。
  (四)坚持便民利民和市场主导。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道路客运的公益属性,不断满足城乡居民“行有所乘”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各级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线路在便民、利民和惠民方面必须有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城乡道路客运通达深度和覆盖水平,鼓励和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公交化改造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实现干支线路合理布局、站点班次合理设置、车型运力合理配置、区间票价合理核定、服务标准合理制定,使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既开得起来又跑得下去。
  (五)坚持因地制宜和安全稳定。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客管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应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的指导下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市本级主要负责市城区、各区县(市)跨市城区城乡客运整合、改造,公交线路的规划、许可、调整和指导跨县(市)、区城乡客运改造工作;各区县(市)主要负责辖区内客运资源的整合、改造和公交线路的规划、许可、调整。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工作,抓住经营期满等有利时机,采取兼并、收购、重组、入股等方式妥善安置原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客运资源,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尽可能减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利益冲突,维护城乡道路客运市场的稳定局面。
  三、具体目标
  (一)到2017年,市区公交线路覆盖率100%,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城乡客运线路公交化率达到85%,万人公交车保有量达到16标台以上;各县(市)域内20公里以内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率达到50%以上,万人公交车保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
  (二)全市乡镇通车率达到100%;建制村通客车率达到99.5%以上。
  (三)城际客运线路快速直达班车率90%以上。
  (四)新投放和更新的公交和出租汽车优先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城际和城乡客运车辆30%以上更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五)公共交通和实施公交化运营的客运交通运营补贴兑现率达到100%,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平均收入不低于社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
  (六)建立全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的信息服务系统和IC卡系统,实现城市、城乡、镇村公交IC卡一卡通。市内公共汽车和公交化运营的客运车辆乘车一卡通使用率达80%;县(市)公共汽
车和公交化运营的客运车辆乘车一卡通使用率达40%;全面实现全市三级以上客运站联网售票。
  (七)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城乡客运投诉处理办结率达到100%。
  四、具体措施长沙汽车
  (一)分级制订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规划和实施方案。
  市区和各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城乡客运一体化中期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城乡道路客运服务设施和营运线路,合理调控城乡客运资源。要将城乡道路客运站建设纳入本级城镇体系或城乡总体规划,并同步编制、修编和实施。
  按照管理层级,县(市)城区范围内的县内班线改造由各县(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超出县域管理范围的改造,由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协调不同辖区行业管理部门协商解决;涉及长沙市城区范围的班线改造以及改造后公交线路进入长沙市城区范围的,由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同时听取相关县(市)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改造中,现有道路班线通行道路暂时不具备通行公交车条件的,且有城乡居民出行需求的,经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审
批临时运力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二)加快构建我市城乡道路客运服务网络。
  1.加快我市城乡客运结构调整。坚持市场运作,鼓励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鼓励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收购、兼并、重组等手段整合城乡客运经营主体。道路班线公交化改造后公交线路进入市区的,一律由我市现有具备公交经营资质的企业负责经营管理,实施公车公营,员工化管理。各县(市)应严格控制公交经营企业数量,实现规模经营。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承包经营行为,严格承包经营合同的格式,实现政府对企业,企业对从业人员和车辆的有效监管。确定经营主体应按照尊重历史和减少中间环节原则,经营者必须负责对原有运力消化承担主要责任。经营模式原则上要实行公司化经营和员工化管理,不能走承包经营的老路。
  2.优化城乡客运运行模式。在满足众出行需求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程度、道路条件、众出行规律等情况,实现多样化的运行模式。对道路班线具备公交化改造道路通行条件,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可实施公交化改造,发展“城际公交”“城乡公交”,降低票价,加大运力投放和发车密度,方便众出行。因主线实施公交化改造导致相关支线客流不足,或不具备公交车辆通行条件,而当地众确实又有出行需求的,可保留一定的支线客
运班车,保留的客运班车,必须实施公车公营,按照道路客运班线车辆管理和许可。经辖区交通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实确实经营困难的,可参照公交申请冷线补贴;也可实施政府购买农村客运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
  3.严格城乡客运的资源配置。凡纳入我市市区或各县(市)公交化改造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的道路班线线路不再新增车辆;车辆经营期到期后,具备公交通行条件,一律不再续期。车辆经营期到期后暂不具备通行公交车条件的,可由企业向具备管理权限的交通运管部门申请延期,但最长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同时注意处理好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周边的现有道路客运运力,对于道路客运班线,可以退出的尽量退出,暂时退出有困难的,也可作为补充运力予以部分保留。要从维护客运市场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兼顾各方利益,将有关工作做细做实,不能搞一刀切,原有运力需要部分保留的应允许新旧运力在一定时期内并存,相互补充。鼓励没有纳入改造规划、实施方案内的道路班线企业自愿申请公交化改造。实施改造要提前180天向具备管理权限的交通运管部门报告,运管部门经核实道路通行情况、人口密度等后向具备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线路经营许可。
  4.进一步提高建制村通客车率。在严格审查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农村客运安全运行技术条件、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等前提下,积极推进“村村通客车”工程。可以采取定线客车、循环客车、预约客车、定时客车等多种方式。2017年底,除不具备开通客车的建制村外,全市所有建制村都必须实现通客车,确保众出行需求。
  5.明确城乡公交基本条件。城市公交线路延伸的管理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实施公交化改造并达到如下条件,经长沙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联合验收通过后的线路,可比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实施公交化改造但未达到如下条件的,比照道路客运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
  公交化改造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道路及配套设施符合条件;
  (2)线路长度原则上不超过20公里;
  (3)经营企业具备经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公交经营资质;
  (4)有完善的组织运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公交方式(低票价、严格发车时间和间距)等组织运营管理;
  (5)实施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
  (6)经营车辆为公交车辆;
  (7)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体免票或优惠乘车);
  (8)申报程序合法。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客运一体化政策体系
  1.加大对城乡客运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1)各级政府要把城乡客运停靠站、招呼站、候车亭建设资金纳入交通工程建设经费预算;(2)各级政府对纳入交通基本建设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的城乡客运站、招呼站建设项目要积极落实配套补助资金;(3)各级政府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要优先保障城乡客运站场等基础设施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施划拨方式供地。
  2.加大对城乡客运财政扶持力度。(1)各级政府应将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纳入年度公共财政预算体系,适当安排工作经费;(2)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验收符合城乡公交基本条件且具备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的,应依法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车辆购置税;可依规申请国家公共汽车燃油补贴;应依法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税;(3)对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如房产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过路过桥费、防洪基金、残疾人基金等税费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等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减免;(4)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把城乡客运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项目;(5)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性服务机制。对城乡公交企业执行了政府指令的低票价,承担了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优惠乘车等方面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财政补贴;(6)健全城乡客运购车补贴。为鼓励城乡客运使用低排放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各级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补贴资金,对购买了新能源车辆的给予补贴;(7)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可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建立城乡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