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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S店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若干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各公司财务核算行为,公允反映各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提高各公司之间财务指标的可比性,现对财务核算统一作以下规定:
 
2. 执行的会计制度:各公司均应执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
 
3. 会计核算时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 计帐本位币:人民币。
 
5. 存货核算
5.1 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商品车、备件。所购进的低值易耗品均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
5.2 货计价:
5.2.1购入计价:按供货商发票价计入存货成本。入帐时计帐凭证下应附有供货商发票、发票清单、货物验收入帐单。若发票票面上显示有折让价,则应按折让后的净价入帐,但财务负责人应对该折让作备查记录。若未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所购存货成本。
5.2.2发出计价:存货发出时,商品车采用“先进先出法”、备件按其电脑程序中已设置好的成本结转方法进行核算及结转。万通租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进行成本核算及结转。
5.2.3存货采购过程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邮件费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所购货物成本。
 
6. 固定资产核算
6.1 固定资产释义: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6.2 定资产计价:
a.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关税金等,作为入帐价值;
b.自行或以出包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
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c.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