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长沙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体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帮助青少年增强身体素质、掌握运动技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为主要目标的体育组织。
第三条 长沙市体育局及各区县(市)文体新局是俱乐部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俱乐部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俱乐部,
适应本办法。
第一章注册登记
第五条 长沙市体育局负责在长沙市民政局登记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登记审查工作;各区县(市)文体新局负责本辖区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俱乐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清算、年度检查、资金使用等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俱乐部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机制。跨区开展业务、规模较大或特项目俱乐部,由市体育局、市民政局登记管理;其他俱乐部由所在地区县(市)体育部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奖惩
长沙汽车俱乐部 第八条 俱乐部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置于注册地址或醒目位置。
第九条 俱乐部所聘请的教练员执教必须具有本项目国家认可的教练员证。
教练员必须凭证上岗。聘用不具备资质的教练员执教或未将教练员资格证明置于业务开展
地点显著位置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中止在该地点开展业务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体育局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
第十条 俱乐部应保证场地设施安全、充足,合理安排会员活动,满足会员开展活动的需要;应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执行体育总局有关青少年训练大纲,严禁为了追求比赛成绩,违背青少年科学训练原则。
第十一条 俱乐部应重视对管理人员、教练员的素质教育,制定教练员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师德作风建设,严禁打骂、恐吓、侮辱青少年;教练员带队人数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确保训练质量。
第十二条 依托学校开展活动的俱乐部,接收学生会员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应当具有学生自愿加入俱乐部的申请书并经家长签字同意,学生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俱乐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等情况,终止开展活动资格,由体育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注销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俱乐部应当将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和帮助青少年掌握运动技能作为重要工作,对于
体育后备人才工作突出的俱乐部,由体育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五条 俱乐部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接受捐赠、资助;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合法合理报酬;会员缴纳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俱乐部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时,在实际占有、使用前,应及时向体育局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捐赠、资助主体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和方式等。
第十七条 俱乐部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俱乐部成员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等,剩余收入不能作为利润进行分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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