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NCA—03C—027:2001
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轮胎产品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摩托车轮胎。
2.认证模式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3.1.1.1原则上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系列、同一结构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申请单元划分》。
3.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 申请方的注册证明材料;
2. 商标;
3. 主要原材料供方一览表、质量管理文件、支持性文件目录;
4. 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安全性能指标规定;
5. 产品的结构、技术参数描述:斜交胎或子午胎、有内胎或无内胎、规格、层级、负荷或负荷指数、速度级别;
6.生产/检测所需的主要设备、仪器清单;
7.其它资料。
3.2产品抽样检测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厂审查。根据需要,产品抽样检测和工厂审查可同时进行。
3.2.1抽样原则
样品应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的质检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指定。
注: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 初始认证的抽样规格选定:
在每一申请单元中,根据申请的规格数量进行样品抽取。申请规格数量在5个以下(含5个规格),随机抽取一个样品;申请规格数量在5-10个(含10个规格),随机抽取两个样品,以此类推。
3.2.3 抽样数量
类 别 | 抽 样 数 |
轿车胎(斜交/子午) | 3套 |
微型汽车轮胎(斜交/子午) | 3套 |
轻型汽车轮胎(斜交/子午) | 3 套 |
中/重型汽车胎(斜交/子午) | 2套 |
摩托车胎 | 3套 |
3.2.4产品标准及检测项目
3.2.4.1产品标准
汽车轮胎: 《载重汽车轮胎》 GB9744
《轿车轮胎》 GB9743
摩托车轮胎: 《摩托车轮胎》 GB518
注:产品标准采用现行有效实施的版本
3.2.4.2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见附件3《轮胎产品认证检测纲要》
3.2.5检测机构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委托的经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不得委托生产企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3初始工厂审查
3.3.1 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才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6 个人日。
3.3.2工厂审查内容
3.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通用要求”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4)。
3.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标记与说明
目测检查标记与商标与申请认证产品是否一致。
2.现场抽取样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3. 关键零部件(见附件2)供应商满足产品要求一致性能力的验证。
3.3.2.3 审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所有的加工场所。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以及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申请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国产轮胎质量排行榜工厂审查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样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进行产品检测复试。整改结果合格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
3.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查时间、产品检测、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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