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 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
“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
“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  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
(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含)。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并根据借款人性质分别掌握
第九条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本行相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分段;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调整,并按原合同签定的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可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提供担保:
(一)以所购车辆抵押及经销商;
(二)房屋、商铺等不动产抵押;
(三)存单、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所购汽车设定抵押物时,应以该车的购买净价全额抵押。
第五章  保险
第十二条 以第十条第(一)项提供担保的,须按本行要求对所购车辆进行保险;以第(二)、(三)款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也需按本行要求对所购车辆进行保险。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如借款人中断投保,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
第十五条 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第十六条 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六章 贷款偿还方式及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一年(含)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按月(季)支付。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本息按月偿还。
第十九条  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7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参照总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贷款经同意的可展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