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行员工的工作热情,缓解我行员工在家庭住房购置、家庭住房装修、家庭汽车消费和子女教育方面的资金压力,同时为保证我行“员工贷款”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银行员工贷款是x银行根据员工在我行的职别以及工作年限等情况来确定贷款额度、利率的一种贷款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x银行员工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行员工可以申请员工贷款:
(一)借款人为x银行在编员工(不含退休、内退、劳务人员)。
(二)在我行工作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五条 个人住房购置最长不超过30年、住房装修最长不超过5年、汽车消费最长不超过3年、子女教育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到期日不超过借款员工离退休日期。
第六条 贷款额度按照员工实际贷款用途执行。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照员工工作年限执行。实行下限管理方式。员工在我行工作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可享受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员工在我行工作3年以上(不含3年)5年以下(含5年),可享受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员工在我行工作5年以上(不含5年)可享受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但对我行员工属于《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我行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汽车贷款条件第四章 贷款用途
第八条 员工贷款用途只限于员工个人住房购置、住房装修、汽车消费、子女教育四方面。严禁第二职业,个人经营及非自用房产购置。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员工贷款条件的员工可以申请员工贷款,贷款申请时需按照个人住房购置、住房装修、汽车消费、子女教育关于贷款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员工贷款按照各机构贷款审批权限范围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贷款手续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贷款用途是否真实。
(三)贷款担保的合法性。
(四)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在贷款送审前向借款员工所属的人力资源部门报送《本行员工贷款审批表》,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工资收入、工作年限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审查后交由同级三小业务部门初步审批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最低贷款利率等相关内容,初步审批后由三小业务部门出具员工贷款批复书。经办机构在取得员工贷款批复书后,按照审批权
限上报审批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贷款员工需与贷款经办机构签订x银行员工贷款承诺函,一并归入信贷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贷款偿还方式按照我行对个人住房购置、住房装修、汽车消费、子女教育还款方式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员工贷款可采取保证、抵质押等担保方式。采取保证方式的贷款,保证人可以是国家公务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直企业或收入较高且稳定的企业职工(保证人不包括借款人配偶),保证金额最高不得高于保证人保证期限内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二;采取抵质押等方式的贷款,抵质押率要符合x银行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员工贷款除个人住房购置、住房装修、汽车消费、子女教育等贷款外不享受优惠政策,贷款利率按照《x银行三小企业贷款定价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员工贷款除期限、利率采取优惠政策外,其他贷款条件应按照我行相关贷款产品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我行员工对外提供担保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贷款经办机构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履职,严格执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员工贷款真实性调查以及业务审查和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违规发放员工贷款的经办行及相关人员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三小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x银行员工贷款审批表
2.x银行员工贷款批复模板
3.x银行员工贷款承诺函
附件1:
x银行员工贷款审批表
上报单位:
借款人姓名 | 职务 | ||
工作年限 | 工资年收入(万元) | ||
拟贷款金额 | 拟贷款年限 | ||
贷款用途 | 拟执行利率 | ||
人力资源部意见 | 经核实,该员工工龄为 年,行龄为 年,工资年收入 万元。 部门公章: | ||
三小部门意见 | (此处由三小部门领导填写同意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 部门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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