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住房、汽车和教育依然是最适合消费信贷的前三种对象,其比例分别为71.5%、11%、10.6%,汽车已成为继房产业之后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之一。自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又扩大到所有商业银行,该项业务增长迅速。发达国家健全的汽车消费法律法规、完善的信用体系、多元化的信贷模式、一站式人性化的信贷服务,其贷款购车比例平均都在70%左右。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主体传统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我国由于长期处于短缺经济时期,形成勤俭持家,量入为出,攒够了钱再消费,欠债是不光彩等消费观念,对“寅吃卯粮”嗤之以鼻。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居民对于“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消费信贷方式还难以接受,。
(二)收入水平偏低限制居民消费。我国多数人偏低的收入影响人们的消费心理,导致消费信心不足;通货膨胀制约人们把有限的钱用于基本生活支出,而非买车;加之,社会保障无力,生老病死教育等都花费,据统计有80%的人认为没有必要申请汽车贷款
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我国还没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存款实名制和家庭财产登记制才实行,没有专业信用认定机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职业、收入、财产情况、社会活动表现甚至有无违法犯罪前科都无正常程序与渠道了解。每个人每一笔贷款对银行来说都是新人,必须重新审查,使各银行具体实施办法都规定有“先存后贷,存贷挂购,单位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等原则,但还存在违约风险。
(四)担保和保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我国现在还缺乏个人消费信贷的担保制度,特别是还没有制定《消费信贷法》或《个人消费信贷的条例》。有条件以房产物业作为购车担保的仅为少数,大多数贷款往往提供不出或提供不足有效的质押、抵押资产。保险公司的“履行保证保险”中一些免责条款对贷款人不利。《保险法》规定凡违法行为均属保险免除责任,保险公司把汽车消费贷款中最难把握的道德风险转移给银行,可以说保险本身并未给银行贷款真正上“保险”。
(五)贷款机构和贷款支持的车型较少。我国提供消费贷款的机构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小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基本上没有参与,限制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大规模开展,在消费信贷支持的车型方面,我国的商业银行把车型范围局限于几种较高档的汽车,其品牌车型的销售却不能得到银行的消费信贷支持。车型的限制导致了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不平衡。
(六)贷款对象选择条件苛刻、门槛过高。1、银行要求借款人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银行认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贷款人必须在银行存足相当于所购消费品总价值20%以上的存款等等。由于汽车价格过高,能够在银行存足该价格20%的消费者,还在少数,同时由于户口职业及担保限制,使许多本来有能力通过消费贷款购买住宅、汽车耐用消费品的消费失去了贷款资格,把一大批消费者拒之门外。2、贷款偿还期限较短,还款形式单一。如汽车消费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偿还期限短,造成借款人还债压力大,使一批中低收入者不敢贷款。另外,还款形式单一,目前我国消费贷款的偿还方式一般是一次性全额偿还或分期等额偿还,且一般为固定利率。形成年轻人想贷款却贷不到的局面。3、贷款手续复杂。我国银行过多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审核方式较严,要求申请者提供极其详尽完备的资料,如(1)个人需要: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及家庭情况;与指定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2)企事业法人:贷款申请书;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上年财务报告;上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与指定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抵押物、质押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此外还有还款计划,各种相关手续加起来有十几道,让申请人不胜烦,望而却步。4、利益机制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
流动性为经营原则,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但目前国家为鼓励消费贷款,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却没有从利益机制上真正调动商业银行开展信贷的积极性。消费贷款利率偏低造成银行筹资成本过大,无利可图,严重挫伤了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七)消费贷款风险大,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1、消费贷款规模小,消费者的不确定因素很多,银行很难对不确定因素进行评估和监督,也就是难判断借款的真实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风险很大。2、汽车消费贷款期限长,而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五年以下的存款负债,加上我国缺乏消费贷款的二级市场,银行很难通过转让消费贷款筹集还贷资金,“借短放长”予盾更加尖锐,流动性风险很大。3、我国消费贷款刚刚起步,相关法规尚未健全,借款一旦违约,银行很难按合同规定处分抵押物获得补偿。4、分期付款的消费贷款可能会面临利率变动的风险;当利率上升时,银行又无法抽回资金投资高收益资产,而带来损失。以上风险影响银行发放消费贷款的积极性,使用银行对借款人的要求及审核更加严格,缩短贷款期限以规避风险,也挫伤了申请贷款者的积极性。
(八)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均未有针对消费信贷的条款,更没有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不仅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
信贷业务无法可依,而且一旦借款故意或非故意的违约,就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难的局面。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对策
(一)精简繁琐的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缩短发放贷款的时间。
汽车工业最能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这种产业关联度高,涉及治金、电子、化工等几乎所有国家支柱产业。虽然,目前我国汽车普及程度尚属低水平,但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汽车贷款条件,私人对轿车的购买要求也在不断增长,因此,银行应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结合起来,采用灵活的运作模式,招揽客户,延伸服务,银企牵手,加大汽车消费信贷的力度。
1、运作模式
现在汽车贷款已成了银行业务的“香饽饽”,银行要想争取更多的客户,就要在扩展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质量上作出改进,努力拓宽汽车贷款的力度。中国汽车信贷目前主要有“间客式”和“直客式”两种运作模式。“间客式”:汽车信贷是由银行、保险、经销商三方联手,资信调查和信用管理以经销商为主体,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经销商负连带保证责任。这种模
式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较大便利,另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较大负担,消费者除承担银行利息外,还要承担保证保险、经销商服务费等各项支出。“直客式”:汽车信贷是由银行、律师事务所、保险三方联合,以银行为信用管理主体,委托律师事务所完成资信调查,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这种模式下消费者除承担银行利息外,还要承担保险、代理费(律师费)等各项支出。购车过程涉及范围较广,汽车本身以外,还有贷款、保险、上牌以及售后服务等问题,从全世界范围来看,这些事项都是由汽车经销商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的。 2、招揽客户随着汽车市场的日益走火,特别是轿车产销持续高速增长,轿车消费正在成为今年国民经济扩大内需的新热点。各家银行采取各种“招儿”吸引客户:以汽车销售和租赁为主导业务的华磊邦得集团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京共同推出新型汽车消费信贷。按照这一模式,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过程中,可以享受到银行提供贷款利率下浮10%、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险费率下浮10%和经销商提供的免收分期付款购车管理费等,相当于购车贷款额2%-4%费用的三重优惠。农业银行推出降低“门槛”、方便客户的“十大举措”,解决客户“买车难”的问题,包括:客户可以在农行的金融超市和县级支行指定网点随时办理个人汽车贷款手续;首期付款额最低不少于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款项(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的10%
等。农行又推出“任我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这项业务是由温州市农行与温州市太平洋产险联合在本月初正式推出的,可让购车市民先得到贷款资格,再到车行任意挑选喜欢车型,并享受价格和保险方面的八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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