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汽车维修档案的管理,提高汽车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顾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维修档案,是指记录车辆维修保养情况的文书资料和相关证件。
第三条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是指汽车厂家、汽车维修企业对汽车维修档案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汽车维修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被关注维修档案保管和处理。
第五条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切实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
第二章 汽车维修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保存车辆维修档案。
第七条 汽车维修档案应当详细记录车辆的维修保养情况,包括维修项目、配件更换、维修人员、费用等。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为每辆车辆建立独立的维修档案,并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九条 汽车维修档案应当保留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删除或篡改记录。
第十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流程,规定档案的保管、查阅和调取程序。
第三章 汽车维修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维修档案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车辆维修档案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严格的工作态度,保证档案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档案在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归档,按照规定保管时限进行保存。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档案管理系统,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维修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工作,分类存放,方便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 汽车维修档案的查阅和调取
第十六条 车主和相关监管部门有权查阅和调取车辆的维修档案,汽车维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车主申请查阅和调取汽车维修档案的程序和流程,保证车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对车主的要求作出答复,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车辆维修档案的查阅和调取服务。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有权依法拒绝不合法要求的查阅和调取,但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章 汽车维修档案的销毁和处置
第二十条 汽车维修企业在档案保存期限届满后应当对汽车维修档案进行销毁或者归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档案销毁和归档处理的规定,明确销毁和归档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和销毁的时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车辆维修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毁汽车第二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在维修档案管理中存在或篡改记录的行为,影响车主合法权益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汽车厂家、汽车维修企业联合制定,自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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