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规范进口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零部件进口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汽车制造、维修、改装的各种零部件,包括发动机、变速箱、底盘、车身、电气设备等。
第四条
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汽车零部件,限制进口质量低劣、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汽车零部件。
第二章进口管理
第五条
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汽车零部件进口许可证。
第六条
进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进口汽车零部件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进口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申报材料,并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
海关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检验检疫,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依法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第三章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销毁汽车第十条
海关负责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征税、放行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制度,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汽车零部件进口台账,记录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来源、数量、质量等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进口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进口企业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存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问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2024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进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附件一:汽车零部件进口许可证申请流程
附件二:汽车零部件进口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三:汽车零部件进口检验检疫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规范进口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