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火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
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GJB 5120—2002
1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
2 引用文件
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
WJ2177—1994火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火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3 定义
3.1 废弹药 wasted ammunition
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 disposition
对废弹药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 destruction
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
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
4.1.1 作业安全要求
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
废弹药作业应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与火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
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
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5 作业人员的培训
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
销毁汽车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
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表1 销毁量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
序号 | 销毁物品 | 销毁方式 | 一次最大销毁量 kg | 作业场边缘距销毁场外建筑物距离 (m) |
1 | 硝化纤维素、火药 | 烧毁 | 500 | ≥200 |
2 | 吸收的木粉 | 100 | ||
3 | 梯恩梯 | 500 | ||
4 | 及其混合 | 100 | ||
5 | 奥克托今、泰安 | |||
6 | 胶质 | |||
7 | 引信、火工品 | 烧毁或炸毁 | 1 | |
8 | 、 | |||
9 | 弹药 | (按销毁场地定) | (按《安全规范》执行) | |
4.1.8 环保要求
4.1.8.1 废弹药销毁应设在远离城镇居民与水源的地方。
4.1.8.2 废弹药作业应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及污染水源,如产生的废气、废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必须采取治理措施。
4.2 废弹药处理、销毁的基本原则
4.2.1 为了消除危险和回收有利用价值的组件、部件,应及时进行废弹药处理、销毁。
4.2.2 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本单位废弹药处理、销毁由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4.2.3 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认真了解弹药结构、性能、废坏程度、技术贮藏状态,制定详细处理、销毁工艺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4.2.4 废弹药处理、销毁应确保安全,并要做到处理干净、彻底、不留后患。
4.2.5 废弹药处理在确保安全条件下,宜采用拆分、倒空,否则应销毁。
5 详细要求
5.1 废弹药处理
5.1.1 处理方法
5.1.1.1 废弹拆分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a)旋下引信(压电引信先摘除压电晶体组件);
b)取下药筒的传火机构(压入式底火除外);
c)弹丸与药筒分离。
5.1.1.2 用梯恩梯、梯黑、、梯萘、梯奥等混合装填的战斗部,可进行溶药处理。废弹熔药处理的要求如下:
a)梯恩梯装填的战斗部宜采用低压蒸汽直接熔药,蒸汽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温度不超过110℃;
b)混合装填的战斗部(含铝除外)宜采用间接熔药,蒸汽压力不超过0.2Mpa,温度不超过120℃(间接熔药包括水浴加热熔药或热风加热溶药)。
5.1.1.3 用高压水切割或高压水挖药应执行相应专用规则。
5.1.2 处理场所
5.1.2.1 处理场所应设在有防护装置或抗爆间室的专用工房内。处理场所与相邻建筑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规范》6.2.2条规定。
5.1.2.2 抗爆间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抗爆、隔离、联锁功能;
b)具有防静电功能,入口处铺设导静电踏板,挂导消静电门帘,工作台和地面铺设静电橡胶板,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相对温度在70%以上;
c)应配备雨淋(水喷淋)设施;
d)应配备监控系统及报警等安全装置。
5.1.2.3 熔药工房应单独建设,并应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
5.1.3 处理设备与设施
处理设备与设施应执行WJ2177—94中5.1.4的规定。
5.1.4 处理作业工艺布置
5.1.4.1 废弹药处理作业工艺流程布置,不应倒流和交叉作业,并应严格控制操作人员数量和存药量、存弹量。
5.1.4.2 废弹药处理操作人员较多而操作又相对比较安全的工序,不应与操作上易发生事故的工序组合在一个工房内。
5.1.4.3 废弹药处理作业线应单独设立工房,各工序应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拆分中易发生事故的危险作业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必须实现人、机隔离。
5.1.4.4 废弹药处理工房的设备、管道及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口的位置等都应确保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5.1.4.5 废弹药处理工房内,与其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和生产间应与工作间隔开,而且宜单独设置出口。
5.1.4.6 废弹药处理使用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装置等均应有导消静电装置。
5.1.5 处理作业安全管理
5.1.5.1 处理作业应严格按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人员精力应高度集中,严禁脱离岗位。
5.1.5.2 处理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或与原方案不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现场负责人。原因查明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指令,方可继续作业。
5.1.5.3 非处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处理现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任何人靠近操作者,严禁围观。
5.1.5.4 关键设备、器具及各种仪表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做好记录。
5.1.5.5 处理作业应按规定的限量进行,待一次处理完的废弹药运出后,方准进行下次作业。处理后的废弹药应放在指定地点,不得混放,严禁引信、火工品与共存。
5.1.5.6 废装箱前应经专人进行检查,药内不得有碎玻璃、砂石、金属等杂质。并分别装箱,不准混装,出具检查证,进行铅封。
5.1.5.7 废药箱的正面涂刷明显标志,标明废药名称、质量等级、重量及装箱日期。
5.2 废弹药销毁
5.2.1 销毁安全管理
5.2.1.1 废弹药销毁应填报审批单,写明销毁日期、品种、数量、销毁负责人等内容。
5.2.1.2 大型销毁作业,应设立专职销毁机构,由现场指挥、工程技术人员、作业班组长、销毁员和警戒员组成。
5.2.1.3 销毁使用的火种应由专人保管。
5.2.1.4 销毁作业前,销毁人员应根据销毁单,核对销毁品的品种、数量。检查、、等器材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5.2.1.5 在炸毁过程中,销毁人员应认真听爆声、记爆数(串联爆破)、看爆炸烟柱、判断有无半爆或不爆现象,若一切正常,经5 min后,可进入现场;如发现异常现象,经15min后(火炸毁30min后),由专人(有经验的销毁员和技术员)进入排除。
5.2.1.6 销毁不彻底的废弹药可集中再次销毁,但对引信或带引信的弹头移动有危险时应原地销毁。
5.2.1.7 销毁完毕应由外向内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5.2.1.8 废弹销毁警戒安全半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废弹销毁的量与安全距离
序号 | 废弹全重 kg | 量 kg | 弹片飞散半径 m | 警戒安全半径 m |
1 | ≤50 | 0.5 | 500 | ≥1500 |
2 | ≤100 | 1.0 | 800 | |
3 | ≤250 | 2.0 | 1500 | ≥2000 |
4 | ≤500 | 5.0 | — | ≥3000 |
5 | >500~3000 | ≥5.0 | — | ≥40000 |
注:①药量以梯恩梯当量为标准。 ②销毁弹壁较厚的弹药,可适当增加量。 ③第一次炸毁不完全,进行第二次炸毁时,量应增加一倍 | ||||
5.2.1.9 废弹销毁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废弹销毁量
序号 | 弹丸直径 mm | 单发量 kg | 成堆量 kg |
1 | 37~76 | 0.2 | 0.8~2.0 |
2 | 80~105 | 0.4 | 1.6~2.5 |
3 | >105~150 | 0.6 | 2.0~3.0 |
4 | >150~200 | 0.6~1.0 | 3.0~3.5 |
5 | >200~300 | 1.0~2.0 | 3.5~4.0 |
6 | >300~400 | 2.0~3.0 | — |
7 | >400 | >3.0 | — |
注:①药量以梯恩梯当量为标准。 ②销毁等较厚壁的弹药,可适当增加量。 ③第一次炸毁不完全,进行第二次炸毁时,量应增加一倍 | |||
5.2.1.10 废火工品、引信等在销毁塔、烧毁炉和其它专用设备销毁时,应按专用规则执行。
5.2.2 销毁人员
5.2.2.1 销毁作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年满20岁,不超过50岁为宜,且从事过三年以上与销毁作业有关的危险品生产工作,具有销毁作业安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身体健康,无禁忌症。
5.2.2.2 销毁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实际训练,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作业。
5.2.2.3 销毁作业人员在销毁作业中应严格执行销毁安全操作规程。
5.2.3 销毁场
5.2.3.1 销毁场宜设在有天然屏障的山沟、盆地、河滩、丘陵地带,地面应为不带石块的土质地,平坦、无裂缝,无树木杂草,且为单独场地。
5.2.3.2 销毁场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a)炸毁场的直径一般不小于300m(在有天然屏障可以适当减小);
b)烧毁场的直径应不小于100m;
c)销毁场地边缘以外应设防火区。
5.2.3.3 销毁场应布置在生产区外的安全地带,一次最大销毁量和与销毁场外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3.4 销毁场内应设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应不小于50m。
5.2.3.5 销毁场宜设围墙,围墙距掩体、点火件和起爆件暂存室的距离不小于25m。无天然屏障时,边缘周围宜设高度不小于3m的防护士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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