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丽、鄂尔多斯市新丰泰信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94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小华张艳秋罗健文 
【审理法官】黄小华张艳秋罗健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任丽;鄂尔多斯市新丰泰信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和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任丽鄂尔多斯市新丰泰信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和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任丽 
【当事人-公司】鄂尔多斯市新丰泰信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和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辉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冉昊昱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辉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冉昊昱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汽车之家凯美瑞论坛陈辉冉昊昱  汽轮机油系统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任丽 
【被告】鄂尔多斯市新丰泰信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和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奔驰机【本院观点】上诉人任丽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仅能证明车辆最初是由其购买,并不能达到证明其为本案适格主体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任丽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请求新丰泰信捷公司退还购车款、赔偿损失、赔偿车辆购置税,并主张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与和议汽车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产品责任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任丽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请求新丰泰信捷公司退还购车款、赔偿损失、赔偿车辆购置税,并主张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与和议汽车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一审庭审笔录看,任丽并未提出将产品责任纠纷变更为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任丽虽为案涉车辆的购买者,但在购买案涉车辆后,于2019年10月9日将案涉车辆转让给了案外人,任丽已不再是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其与本案产品责任纠纷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审认定正确。    综上所述,任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0:25:5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任丽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撤销上诉人与新丰泰信捷公司达成的口头保时捷小轿车买卖协议,将保时捷(规格型号“Boxster.A412")小轿车退还新丰泰信捷公司,新丰泰信捷公司向上诉人退还购车款计621200元;3、新丰泰信捷公司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863600元、车辆购置税等损失56220元;4、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和议汽车贸易公司对上述损失共计25410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混淆了任丽与新丰泰信捷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任丽与和议汽车贸易公司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法律关系。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给任丽的车辆,不仅存在汽车油漆起泡脱落等严重质量问题,并对任丽构成欺诈。任丽购买的车辆型号为“Boxster2.0T"。但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给任丽的车辆型号为保时捷1988CC(规格型号:Boxster.A412)。机动车行驶证品牌型号:保时捷WPOCA298,被上诉人将车辆“调包"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对作为消费者的任丽构成严重侵权,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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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丽、鄂尔多斯市新丰泰信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94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新丰泰信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铜川汽车博览园天骏大道南、安居南路北、振兴街西、振兴西街东。
     法定代表人:胡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某某某某(实际某某)。
q5报价     法定代表人:JENSPUTTFARCK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昊昱,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和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玉林南路某某某某某某iv>
     法定代表人:曾春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琳凯。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丽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新丰泰信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丰泰信捷公司)、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成都和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议汽车贸易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民初94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任丽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撤销上诉人与新丰泰信捷公司达成的口头保时捷小轿车买卖协议,将保时捷(规格型号“Boxster.A412")小轿车退还新丰泰信捷公司,新丰泰信捷公司向上诉人退还购车款计621200元;3、新丰泰信捷公司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863600元、车辆购置税等损失56220元;4、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和议汽车贸易公司对上述损失共计25410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混淆了任丽与新丰泰信捷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任丽与和议汽车贸易公司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法律关系。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给任丽的车辆,不仅存在汽车油漆起泡脱落等严重质量问题,并对任丽构成欺诈。任丽购买的车辆型号为“Boxster2.0T"。但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给任丽的车辆型号为保时捷1988CC(规格型号:Boxster.A412)。机动车行驶证品牌型号:保时捷WPOCA298,被上诉人将车辆“调包"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对作为消费者的任丽构成严重侵权,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