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火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
GJB5120-2002
1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
2 引用文件
JT3145-1991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
WJ2177-1994 火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火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3 定义
3.1 废弹药wasted ammunition
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 disposition
对废弹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 destruction
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
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
4.1.1 作业安全要求
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
废弹药作业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与火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
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
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 5 作业人员的培训
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
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 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
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表1 销毁量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
序号 | 销毁物品 | 销毁方式 | 一次最大销毁量(kg) | 销毁汽车作业场边缘距销毁场外建筑物距离(m) |
1 | 硝化纤维素、火药 | 烧毁 | 500 | ≥200 |
2 | 吸收的木粉 | 100 | ||
3 | 梯恩梯 | 500 | ||
4 | 及其混合 | 100 | ||
5 | 奥克托今、泰安 | |||
6 | 胶质 | |||
7 | 引信、火工品 | 烧毁或炸毁 | 1 | |
8 | 、 | |||
9 | 弹药 | (按销毁场地定) | (按《安全规范》执行) | |
4.1.8 环保要求
4.1.8.1 废弹药销毁应设在远离城镇居民与水源的地方。
4.1.8.2 废弹药作业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及污染水源,如产生的废气、废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必须采取治理措施。
4.2 废弹药处理、销毁的基本原则
4.2.1 为了消除危险和回收有利用价值的组件、部件,应及时进行废弹药处理、销毁。
4.2.2 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本单位废弹药处理、销毁由主管部门批准)。
4.2.3 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认真了解弹药结构、性能、废坏程度、技术贮藏状态,制定详细处理、销毁工艺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4.2.4 废弹药处理、销毁应确保安全,并要做到处理干净、彻底、不留后患。
4.2.5 废弹药处理在确保安全条件下,宜采用拆分、倒空,否则应销毁。
5 详细要求
5.1 废弹药处理
5.1.1 处理方法
5.1.1.1 废弹拆分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a)旋下引信(压电引信先摘除压电晶体组件);
b)取下药筒的传火机构(压入式底火除外);
c)弹丸与药筒分离。
5.1.1.2 用梯恩梯、梯黑、、梯萘、梯奥等混合装填的战斗部,可进行溶药处理。废弹溶药处理的要求如下:
a)梯恩梯装填的战斗部宜采用低压蒸汽直接溶药,蒸汽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温度不超过110℃;
b)混合装填的战斗部(含铝除外)宜采用间接溶药,蒸汽压力不超过0.2 Mpa,温度不超过120℃(间接溶药包括水浴溶药或热风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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