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地区微型车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200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临沧地区微型车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从严控制微型车道路旅客运输,规范微型车道路旅客运输秩序,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微型车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云交运安〔2003〕269号),结合临沧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微型车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销毁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车,车身为长方体或者近似长方体厢式结构,座位设置为前排2座、中排2至3座、后排2至3座的微型面包车。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微型车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负责微型车道路旅客运输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1〕34号)精神,履行相关职责,配合做好微型车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拟定道路旅客运输微型车的总量计划,在征得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审核平衡后,再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批文同时送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各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量控制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总量控制计划,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微型车实行先审批、后购置的制度。
  微型车及驾驶员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手续;
  (二)驾驶员符合《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的条件,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各县初次从事旅客运输的微型车应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申领《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必须到地区车管所按《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驾驶资格审核,符合规定的,由辖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
  (四)车辆技术等级除符合国家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外,还应当达到交通部JT/T198-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一级车况(证照齐全有效)。
  第七条 新购微型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持下列材料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复印件;
  (三)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四)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复印件。
  提交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交验证件原件。
  第八条 现在已经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微型车,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清理整顿: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第七条规定申请补办道路旅客运输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未获批准或者未申请重办、补办道路旅客运输手续的,自本规定施行3个月后禁止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九条 从事微型车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集约化经营、规范化服务的要求,可以加入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投(统)保、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未加入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的,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时,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常住户籍居民身份证;
  (二)与担保人签订的事故责任赔偿担保协议书;
  (三)车内责任险每座不低于叁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伍万元投保金的凭据。
  第十条 微型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营运:
  (一)县境内城郊运距在20公里以内的定线短途运;
  (二)本乡镇及毗邻乡镇之间的定线短途客运;
  (三) 道路情况允许微型车安全通过的乡镇路段(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四级〈含四级〉以上的公路路段)。
  运输管理机构在开通微型车线路时,须事先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微型车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每张查验卡核定驾驶员1至2人;
  (二)进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客运站(点)规范经营,服从管理,严禁沿街乱停乱放。规定的客运发车站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作好客运站务管理工作;
  (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线路经营;
  (四)实行一车一牌制度。除在车辆正前方置放微型客运线路标志牌外,还应当在前后挡风玻璃上方适当位置粘贴运行区间标识;
  (五)所有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的微型客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应当定期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车维修企业进行修理和维护,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其中尾数为单数的,分别于每年的3月份9月份各检一次,号牌尾数为双数的,分别于每年的4月份10月份各检一次,具体检测的时间和地点与正常年检相同;
  (六)正常从事旅客运输的微型车辆,应当每三天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的发车站(点)进行例保一次,车况合格后方可发车;
  (七)凡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的微型客车驾驶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学习,并有学习记录,不参加学习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审验签证,超过3次不参加学习的,运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营运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道路运输证》。
  安全学习由驾驶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无单位的其他人员,由各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