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入库、保管、印晒、分发、使用及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管理。
2、引用标准
JB/T5054.9一____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管理规则。
3、总则
3.1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由技术部专职人员保管,并制定完整的标准或制度。
3.2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底图、底稿和生产用图、复印件,均应集中管理。
3.3经验收入库的底图及底稿,如有损坏、遗失,应办理复制、补制或注销手续。
3.4凡属密级的产品图祥和技术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保密标准或制度进行管理。
4、底图、底稿的入库(归档)和管理
4.1底图、底稿应符合下列要求:
a.清晰、无破损、无水迹、污迹和皱褶、无折叠印;
b.标题栏填写完整,签署完全;
c.图样按产品、部件明细表或目录成套入库。
4.2底图、底稿入库(归档)时,应填写入库(归档)单,经专职人员检查,办理签收手续。
4.3底图、底稿入库(归档〉应予登记,建立台帐(或卡片),确保帐(卡)物一致。
4.4底图采用产品成套方法来保管。多张(页)组成的同一代号底图、底稿应保存在一起。
4.5底图存放不允许折叠,应平放。
4.6在存放底图的器具上应有代号、标签,以便查。
4.7库存底图、底稿要定期检查、清点。对破损的底图、底稿应及时修补;对因沾污而不能再复印或破损后无法修补的底图、底稿,应重新复制。底图、底稿遗失应查明原因,在办理复制手续后方可复制。
4.8底图、底稿一般不得出借,当因设计更改或重新复制等原因必须外借时,必须履行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档案底图、底稿一律凭更改通知单或复印申请单调出,负责归还,其它情况查阅限在档案室内。
4.9重新复制的底图、底稿须经有关设计人员或专职技术人员校核后方可入库(归档)。在被替代的底图、旧底稿上,应在标题栏处注明作废等字样或加盖作废印章,另行存档备查。
4.10由技术部更改、作废或换发后的产品图样及文件印晒发放后,由各部门、车间负责发放至各班组,并将原图收回,决不允许新旧图样同时在生产中使用。
4.11技术部、生产部的产品图样、工艺装备图样及技术文件应有专人管理,建立一套管理制度,借阅的资料原则上当天归还。
4.12各车间、科室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必须由专人管理,负责签收。
4.13各车间、科室的技术人员每年配合技术部对本部门的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核对,发现遗失需填写复印申请单,经部门领导检查签署意见,技术副总审批后,由档案室补发。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因油污或损坏不能继续使用时,必须以旧换新。
4.14为了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图纸管理工作,各车间应坚决杜绝新旧图纸混用。
5、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发放范围、数量及发放方法
5.1技术部按技术准备实施计划进度将会签后的全套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底图整理完善并归档。
5.2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发放的范围
另外根据生产部临时调度安排,有关生产作业图样一套。
5.3工艺文件的发放,技术部履行工艺文件审批程序后,复印发放。
5.4图样更改、工艺补图和其它零星图样均由主办部门填写复印申请单,需技术部负责人批准后复印发至各车间、科室。
6、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销毁
6.1技术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库存底图、底稿进行清理与鉴定,将淘汰产品及不再使用的产品图祥、通用零部件底图、底稿和有关设计文件列出清单,申请报废。经技术副总批准后,方可在帐册(卡)上注销。
6.2技术部对于存档的已被淘汰且无转让技术生产价值的产品图样有关技术资料复印件以及超过保存期限的复印件,应清理登记,报请技术副总批准后,由技术部负责人在公司办公室监督下销毁。
6.3对于生产过程中收固的无效图样及技术文件,由技术部经理批准后指派专人监督销毁。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管理规则(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做统一要求。
第四条 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标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章 标识的标注
第五条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第六条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
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第七条销毁汽车 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 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标识的要求
第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第十条 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十一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____)____款定义的车辆,包括乘用车(____款定义)和商用车(____款定义),其中2.1.1.11,2.1.2.3.5,2.1.____款定义的车辆为专用汽车;所称挂车指国家标准(GB/T3730.1—____)____款定义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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