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规与技术考点精简版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对登记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依法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安检机构应予检验。对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交通部门应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维修、保养、检验。安检机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检验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在公安交通部门监督下解体。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号;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三条排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在用机动车排放。合格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公安交通部门不得核发合格标志。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使用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与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超标,属设计、生产缺陷或不符合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召回。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应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条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维修;经维修后,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将机动车交售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由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申请变更登记:改变车身颜;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营运车改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改为营运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迁入公安交通部门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公安交通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变更的,应向登记公安交通部门备案。
第九条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在报废期满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在报废期满前交售机动车给回收企业,公安交通部门注销。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公安交通部门公告该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丢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向公安交通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书。
第十五条安检机构安检机动车。安检机构按检验标准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责任。质监部门认证安检机构,检定机动车安检设备,监督检验标准。机动车安检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会同国务院质监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安全技术检验:
★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检验1次/年;超5年的,检验1次/半年;
★载货汽车和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检验1次/年;超10年的,检验1次/半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检验1次/2年;超6年的,检验1次/年;超15年的,检验1次/半年;
摩托4年内每2年检验1次;超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安检时,机动车行驶证不符,或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交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交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客运经营应具备:有经营业务相适应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有安全管理制度。申请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客运经营驾驶员,应符合: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超60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管机构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客运经营,向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相关材料:从事县级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管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管机构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配发车辆营运证;不许可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管机构协商。
第二十一条申请货运经营应具备: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有安
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货运经营驾驶员,应符合: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超60岁;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管机构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员除外)。
销毁汽车第二十三条申请危货运输经营应具备:有5辆以上检测合格危货运输专用车、设备;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交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危货运输专用车配有通讯工具;有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维修经营应具备:有维修场地;有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有管理制度;有环保措施。国务院交管部门制定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第三十九条申请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向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申请维修经营业务的,向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维修经营者应按技术规范维修机动车,保证维修质量,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应公布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维修完成后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
第四十四条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整车修理的,应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检员签发维修合格证。质保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无偿返修。维修质保期制度由国务院交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六十五条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至10倍;无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至5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第七十二条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至10倍;无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至5万,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第七十三条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维修合格证,由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至10倍;无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至2万;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条维修经营:以维持或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维修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维修管理,应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封锁或垄断维修市场。托修方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除汽车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鼓励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鼓励应用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交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维修管理工作。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内维修管理工作。
第七条维修经营向市场监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货运输车维修经营业务、摩托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九条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其他维修经营业务,可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
、三类其他维修经营业务,可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
第十条一类摩托维修经营业务,可从事摩托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维修经营业务,可从事摩托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一条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从事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其他维修经营业务的,应符合:有停车场和厂房。租用场地租赁期不少于1年。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计量设备符合标准,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有技术人员。有管理制度。有环保措施。
第十三条危货运输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设置指示性标志;有应急预案;有安全管理人员;有操作规程。不包含对危货运输车罐体的维修。第十四条摩托维修经营的,应符合:有停车场和厂房。租用场地租赁期不少于1年。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计量设备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有技术人员;有管理制度。有环保措施。
第十五条维修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管机构备案,提交材料:维修经营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技术人员汇总表,各相关人员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维修管理制度;环保措施材料。
第十六条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企业总部先备案。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管机构备案,提交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承诺书。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在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第十七条道路运管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并编号归档;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人补充的全部材料内容。
第十八条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第二十条维修经营者应按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办理手续,维修经营者查看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应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第二十五条维修经营者应公布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维修工时定额可按省维修协会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管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维修经营者应将其执行的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管机构备案。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六条维修经营者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交付托修方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分项计算。清单内容: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维修费用明细单。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结算票据和清单,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监管和约束。
第二十九条维修经营者应按规范维修。无标准的,参照生产企业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进行维修。不得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第三十条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维修经营者应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留存配件来源凭证。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换下
的配件、总成,交托修方自行处理。维修经营者应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
第三十一条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企业或检测机构应使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标准检测,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检员应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拒绝交费或接车。
第三十三条建立维修档案: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包括:质量检验单、质检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维修经营者如实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厂家或第三方开发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向维修电子档案系统开放数据接口。托修方有权查阅维修档案。第三十四条道路运管机构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维修经营者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促进人员诚信、规范从业。第三十五条道路运管机构应定期检查、随机抽样,监督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监督检验单位。★第三十六条竣工出厂质保期: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为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为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为2000公里或10日。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先到为准。保证期从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质保期内,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无法使用,承修方3日内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证据,维修经营者应无偿返修。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使用,维修经营者联系其他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四十条质量纠纷双方均有保护车辆原始状态义务。必要时可拆检有关部位,但双方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第四十一条质量责任认定,且需要道路运管机构协调的,应委托法定机构作出技术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四十二条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管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依法公开。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电子数据
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维修信用档案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建立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认定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管机构监督维修经营者备案或备案事项属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未备案的,由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2万。
第五十条维修经营不符维修经营标准的,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第五十一条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至10倍;无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至5万,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第五十二条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至10倍;无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至2万以下;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第五十三条由县级道路运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通报:未执行维修质保期制度;未按技术规范作业;伪造、转借、倒卖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只收费不维修或虚列维修;未在醒目位置悬挂维修标志牌;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收费的;未建立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未上传维修电子数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业务相适应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大型物件运输,应有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应有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固定在专用车辆上;集装箱运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不超60岁;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管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运输经营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运输经营变更信息,向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运输经营者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在重型货运车、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采取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超4个小时。第二十二条运输经营者要求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营运驾驶员按规定驾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车辆。驾驶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
第三十条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鼓励运输经营者采用电子合同、运单,提升
运输管理水平。第五十五条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县级道路运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可先登记保存其违法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可将其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管机构,作为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暂扣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妥善保管车辆,不得使用、收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道路运管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理不履行处罚决定,道路运管机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机动车构造原理
一、车辆分类、识别代码
(一)车辆分类
1.乘用车: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9个座位。
2.商用车: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
(二)车辆识别代号(VIN):由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VDS)、车辆指示(VIS)构成,共17位字码。二、机动车总体构造、驱动类型与分类
(一)总体构造:由发动机、底盘、车身、电器设备组成。
(二)总体布置与驱动类型:前置后驱(FR)、前置前驱(FF)、后置后驱(RR)、中置后驱(MR)、四轮驱动(4WD)。(三)汽车行驶原理
1.汽车行驶阻力:滚动阻力、空气阻力、上坡阻力、加速阻力
2.汽车驱动力:为克服阻力,汽车必须有足够的驱动力。
3.驱动力与行驶阻力关系:驱动力=阻力时匀速;驱动力>阻力时加速;驱动力<阻力时减速或静止。
三、发动机名词术语与性能指标
(一)上止点:活塞离曲轴回转中心最远处,或活塞的最高位置。
(二)下止点:活塞离曲轴回转中心最近处,或活塞的最低位置。
(三)活塞行程:上止点与下止点之间的距离。
(四)曲柄半径:曲轴与连杆下端的连接中心至曲轴中心的距离,活塞行程为曲柄半径的两倍。
(五)汽缸工作容积:活塞从一个止点运动到另一个止点所扫过的容积。
(六)燃烧室容积:活塞上止点时,活塞顶与汽缸盖之间的容积。
(七)汽缸总容积:活塞下止点时,活塞顶上方的容积。
(八)发动机排量:多缸发动机各汽缸工作容积的总和。
(九)压缩比:汽缸总容积与燃烧室容积之比。
(十)工作循环:汽缸内进行的每一次将燃料燃烧的热能转化为机械能的一系列连续过程。
四、四冲程汽油机、柴油机总体构造与基本原理及其不同点
(一)汽油机与柴油机区别
1.进气行程。柴油机在进气行程中进入汽缸的是纯空气,不是可燃混合气。
2.压缩行程。柴油机压缩的是纯空气,因其压缩比高,压缩终了时,缸内气体的温度和压力都高于汽油机。
3.做功行程。柴油机压缩行程接近上止点时,雾状柴油被喷入高温空气中,柴油吸热、蒸发、扩散,形成可燃混合气,混合气着火燃烧,推动活塞做功。
4.排气行程。与汽油机的相同。
(二)发动机主要性能指标
1.有效转矩:发动机通过飞轮对外输出的转矩。
2.有效功率:发动机通过飞轮对外输出的功率。
3.燃油消耗率:发动机每发出1kW有效功率,在1h内所消耗的燃油质量。
五、传动系统
(一)传动系功用:将发动机的转矩传递给驱动车轮,改变转矩大小。
(二)传动系组成:离合器、变速器(自动变速器)、万向传动装置、驱动桥。
(三)各组成部件的工作原理
1.离合器
(1)功用:发动机与传动系统逐渐结合,保证汽车平稳起步;暂时切断发动机的动力传动,保证变速器换挡平顺;限值所传递的转矩,防止系统过载。
(2)结构:分为主动部分、从动部分、压紧装置和操纵机构。
(3)工作原理:压紧装置能把从动盘压紧在飞轮端面上,发动机转矩靠飞轮与从动盘间的摩擦作用传递至从动盘之上,再经过从动轴传给变速器。
2.手动变速器
(1)功用:变速、变矩;倒车;中断动力传动。
(2)齿轮传动的原理
传动比:主动齿轮(输入)转速与从动齿轮(输出)转速之比。当小齿轮为主动齿轮,带动大齿轮转动,输出转速低(减速传动),此时传动比>1;当大齿轮为主动齿轮,带动小齿轮转动,输出转速高(增速转动),此时传动比<1。挡位五档手动变速器动力传递路线
1动力→输入轴→输入轴1挡齿轮→输出轴1挡齿轮→输出轴1、2挡同步器→输出轴→动力输出
2动力→输入轴→输入轴2挡齿轮→输出轴2挡齿轮→输出轴1、2挡同步器→输出轴→动力输出
3动力→输入轴→输入轴3、4挡同步器→输入轴3挡齿轮→输出轴3挡齿轮→输出轴→动力输出
4动力→输入轴→输入轴3、4挡同步器→输入轴4挡齿轮→输出轴4挡齿轮→输出轴→动力输出
5输入轴5挡同步器→输入轴5挡齿轮→输出轴5挡齿轮→输出轴→动力输出
倒动力→输入轴→输入轴倒挡齿轮→倒挡轴倒挡中间齿轮→输出轴倒挡齿轮(1、2挡同步器上的齿轮)→输出轴→动力反向输出
变速器换挡锁装置:为保证变速器准确、安全、可靠工作而设置。包括换挡自锁装置(防止脱挡,保证全齿宽啮合);互锁装置(防止同时挂入两个档位);倒挡锁装置(误挂倒档)。
3.自动变速器
(1)组成:液力变矩器、齿轮变速机构、换挡执行元件、液压控制系统、电子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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