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速鉴定弄虚作假以及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目录
一、鉴定意见不符合司法鉴定有关法规的具体要求 (1)
二、对比司法鉴定书样例看本案有“计算结果”却无计算过程的怪像 (2)
三、依据公安部标准、物理学公式、路况及车况计算以及现场测试的车速 (2)
1、依据《GAT643-2006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计算 (2)
2、采用常用的物理学平抛运动计算公式计算 (3)
3、根据现场行车条件并结合车辆性能计算车速以及现场白天实测车速 (3)
以上3项车速计算小结 (4)
一、鉴定意见不符合司法鉴定有关法规的具体要求
鉴定意见分别不符合以下法规,依法不应采信其意见:
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二;
③、《司法鉴定文书范本》第七条;
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有计算样本参考;
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未审查是否存在错误;
第五十二条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详述如下: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满足以上第二项的该专业的公安部标准GAT643-2006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鉴定人为何不采用该标准。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规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鉴定人为何不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的法规,不采用该专业的标准及技术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第十条中明确指出“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也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
3、《司法鉴定文书范本》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鉴定人不但没有说明其采用的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也无任何分析说明。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人的鉴定没有一点分析过程,就一句话“经分析计算事故车辆碰撞前瞬间行驶速度约为92km/h”。
二、对比司法鉴定书样例看本案有“计算结果”却无计算过程的怪像
1、请概览本案的DAN鉴定以及后面所附的以下所列的几份鉴定意见书或事故车速鉴定
①、样例1_西安未央路10.20交通事故分析报告,此鉴定为长安大学同一鉴定人所出的事故车车速计算“西安未央路10.20交通事故分析报告NO:SFJD20091026-2XY”
②、样例2_“302线698KM+300M处“2003-05-”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
③、样例3_交通事故中的车速鉴定方法_利用刹车印公式计算车速
④、样例4_基于车身变形的汽车碰撞事故再现方法
⑤、样例5_ 2010年第6期《长春大学学报》一起交通事故中车辆碰撞速度的分析计算
2、以上鉴定或同类计算中有计算中间过程、数据,以理服人。有科学原理的计算过程当然就会有计算结果,其鉴定符合法规要求。而本案的两次车速鉴定都没有计算过程及说明却能神奇的给出计算速度。
两鉴定人不约而同地对其鉴定的“计算过程”的刻意隐瞒,说明了计算过程无法达到某些人为要求预期的目标数字结果,所以鉴定人不敢显式表达出其科学计算的过程以及中间数据,只是给出了能达到某些人为要求的数字叫做计算结果。而依据公安部《GAT643-2006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标准以及物理学公式等计算及分析出的车速,其结果比两位鉴定人的计算结果小太多了。
特别是第一次鉴定里的夜间车速,高过白天、高过高速公路的最高行驶速度,甚至快达到了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是极不正常的鉴定,它实际就是在极力证明车上三个年轻人同时疯了,在进行疯狂的自杀,鉴定人是何等的可耻荒唐?人的死亡加速度为5000m/s2。
3、事故认定中
①、由交警队委托的两位鉴定人均百般陷害车主,把车速无耻的趋大化;
②、相反的交警队在事故认定中以及复核中又不顾当事人的一再提出存在的各种重大问题,采用荒唐而没有依据的“道路全段限速为40”,使道路限速趋小化,且对重要事项置之不理;
这两个明显的极端偏向专门加害于车主,一再证明了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有人为的不公正现象,相互印证了事故处理过程以及鉴定意见的严重不公。
三、依据公安部标准、物理学公式、路况及车况计算以及现场测试的车速
1、依据《GAT643-2006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计算
按公安部GAT643-2006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标准中5.9.5中的车辆碰撞固定物,按照其附录表B.1中12的计算公式:V=67*L 计算
式中:V——汽车撞固定物前的瞬时速度(km/h)
L——汽车塑性变形量,单位为米
本案车体发动机位置完好,左侧变形很小,主要是右侧被钢架切入,且大火对车辆的形状影响很大,现依据交警部门现场照片中编号5、6、7、14、15、16、17几张照片为依据测量、分析计算本案车速。
本案车体长度4.635m、宽1.789m、高1.47m。
依据相应的照片推算车辆变形,以下尺寸为在电脑图片上测量(虽然测量有误差,但不会离谱)。
照片7中车长15 Cm,钢架至车头长度  4 Cm;
照片16中车宽9 Cm,车体右前方变性宽度  3 Cm。
按车身的长宽高比例计测算出的车辆变形为:
y0=1.789m y1=3.5/9*1.789=0.696m x2=4/15*4.635=1.236m
x1照片中看不清,但按比例小于X2,暂按取最大值等于x2计算
依据标准中B.2.8计算车辆的塑性变形量:
L=0.696/1.789*(1.236+1.236)/2=0.48m
再依据其B5.11中的公式计算车速V=67*L= 67*0.48 ≈33 Km/h。
2、采用常用的物理学平抛运动计算公式计算
依据常用的平抛运动公式推导出速度V=距离(s)/时间(t)=s/√g—/—h—/—2—:
3、根据现场行车条件并结合车辆性能计算车速以及现场白天实测车速汽车事故图片
①、若事发车辆从水运西路进入河堤路,夜间向东拐过弯后看见引导标线时,距离事故地点100m,减去在事发钢架以前40m处首先看见沙石不会加速的距离,实际有效的加速距离约60m,经现场白天多次实际测试,此行驶路线在转过弯看见标线进入正道加速行驶到距事发地点钢架40m左右,速度约40km/h,夜间进入道路后还有一个判断方向的延迟时间。
②、若从西端直行过来,首先以约40km/h的速度通过西端的那一处钢架,再前行等走
出曲线后到达丁字路口处,因曲线段及后面又失去标线引导前进方向,黑暗中驾驶人路线前进方向不明时只有直线向前,该行驶过程中因为路况不良只有理由减速没有理由去加速,等再次看见引导标线时具
备了前行方向条件后才具有加速行驶的条件,此处看见标线与前述从水运西路进入河堤路拐过弯后的加速点是一致的,都是在夜间看见引导标线后具备了加速行驶条件,同时还要考虑驾驶人看见标线后的反应延迟时间,与前述一样“实际有效的加速距离约60m”,夜间不敢进行测试,但通过路况结合车辆性能计算分析如下表。
所引用的该车型的参数数据如下:
以上3项车速计算小结
根据上述三项计算,再结合车辆同型车辆该车型的专门性碰撞试验视频及图片中车辆变形量照片与本案车辆变形量照片的对比,说明当时的车速达不到5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