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振江、周明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6 
【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21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邓振江;周明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当事人】邓振江周明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邓振江周明新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王作新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王作新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建平王作新陈志 
【代理律所】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邓振江 
【被告】周明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本院观点】邓振江针对其车辆损失提交的鉴定报告系按照同类型车辆正常折旧评估的现有市场价值,并非案涉车辆被撞后的损失价值,亦未证实鉴定当时车辆已因事故处于报废状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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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7 01:49:36 
邓振江、周明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5民终21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振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明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8826768024。
     负责人:张正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新,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振江因与被上诉人周明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
院(2021)鄂058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邓振江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改判人保财险枝江支公司承担邓振江财产损失29800元,周明新承担鉴定费1500元;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18年12月30日,周明新雇请周晓军驾驶货车与邓振江驾驶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邓振江车上乘坐人张彪受伤,邓振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2月19日,枝江市公安局交通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晓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邓振江不承担责任。因张彪受伤较为严重,邓振江一直协助张彪处理交通事故。2020年8月,张彪通过诉讼方式获得相应赔偿。邓振江在处理完毕张彪的赔偿事宜后,向人保财险枝江支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已结案,不能通过理赔方式获得赔偿。故而引发本案诉讼。二、人保财险枝江支公司应承担邓振江的车辆损失29800元。1邓振江的车辆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枝江市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了邓振江的车辆受损;湖北衡瑞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中的图片可以看出,邓振江的车辆碰撞后属于报废的状态。2.邓振江的车辆损失应认定为29800元。邓振江的车辆经鉴定其现有价值为29800元,是因该车辆碰撞后只有拖箱基本完好,其他部位完成报废,无修理的必要。并且在诉讼
过程中,邓振江前往扣留车辆位置查看,该车辆已被作为报废处理。3.据保险法及保险公司车辆定损流程的相应规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人保财险枝江支公司拒不定损,应按邓振江鉴定意见进行赔偿。综上,邓振江认为案涉车辆已被报废,人保财险枝江支公司又未定损时,应按邓振江提供的鉴定报告作为赔偿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人保财险枝江支公司辩称,邓振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邓振江维修费损失证据不足,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理由一致。
汽车事故图片
原告诉称     邓振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明新、人保财险枝江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2649.98元;2.判令周明新、人保财险枝江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30日16时许,周明新雇请周晓军驾驶鄂E6××××号重型货车,从沪聂线(318国道)1252km+50m附近路段北侧的汽修厂由北向南倒车上318国道时,与沿318国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邓振江驾驶的鄂E5××××小型客车碰撞,致邓振江及车上乘坐人张彪受伤、车辆损失受损。2019年2月19日,枝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4205831201800001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晓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振江
不承担责任。邓振江受伤后在枝江市人民医院就诊,用医疗费321.88元。
     2019年4月3日,湖北衡瑞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衡瑞评估字[42HR2CXFB2019080199]《评估报告》:综合分析得出评估结论“鄂E5××××车现有实际价值约为298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捌佰元整)。”“本报告自提交之日起有效期为壹年,自2019年04月03日至2020年04月02日止。……”
     周晓军驾驶的车辆向人保财险枝江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另据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周晓军是周明新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人保财险枝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张彪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65343.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