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同
《沈阳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同》
甲方(培训学校):
乙方(学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内容
1. 甲方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为乙方提供科目一(理论考试)、科目二(场地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的培训服务。
2. 乙方根据自身情况,可以选择全科培训或者分科目培训。全科培训是指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培训完毕后,一次性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分科目培训是指乙方先参加科
目一考试,合格后参加科目二、科目三培训,再分别参加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
二、培训费用
1. 全科培训费用为人民币XX元整(人民币大写:贰佰元整),包括培训费、考试费、教材费、模拟考试费等。
2. 分科目培训费用为人民币XX元整(人民币大写:壹佰元整)/科目,包括培训费、考试费、教材费、模拟考试费等。
3. 乙方在报名时一次性支付培训费用。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1. 培训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乙方根据个人时间安排,提前一天向甲方预约培训时间。
2. 培训地点为沈阳市XX区XX路XX号,甲方培训场地。
四、培训质量和保障
1. 甲方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保证培训质量。
2. 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教学设备和场地,确保乙方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3.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的教练员,教练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练资格。
4. 甲方在接到乙方考试不合格的通知后,为乙方提供免费的复训服务,直至乙方通过考试。
五、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或者提供的培训服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培训费用,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培训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3.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提供培训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机动车驾驶科目三六、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培训结束之日止。
甲方(培训学校):
乙方(学员):
签订日期:
注: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