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62号令科目三评判标准
公安部162号令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一项规定,其中科目三是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一部分,主要考察驾驶人在交通安全法规和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下面是公安部162号令科目三评判标准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一、交通法规知识
1. 驾驶人能够准确理解和记忆交通规则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禁令等的含义与规定。
2. 驾驶人能够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类交通情况,包括车辆行驶优先级、掉头、会车、让行、避让等场景的判断与操作
二、交通信号灯运用
机动车驾驶科目三
1. 驾驶人能够准确辨认和理解各类交通信号灯的颜和含义,包括红灯、绿灯、黄灯、箭头信号灯等的信号提示和规定。
2. 驾驶人能够根据交通信号灯的颜和操作情况,正确判断和执行相应的驾驶操作,如停车、起步、变更车道、掉头等。
三、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1. 驾驶人具备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了解交通事故的危害性和成因,认识到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2. 驾驶人能够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车速度、保持适当的车距、遵守避让原则等。
四、驾驶操作技巧
1. 驾驶人能够灵活掌握机动车的操作技巧,包括起步、停车、变更车道、路口会车、超车等操作。
2. 驾驶人能够根据道路宽窄、弯角大小、行车速度、路面情况等因素,正确选择和使用车辆操纵装置,如方向盘、制动器、加速器、离合器等。
3. 驾驶人能够准确判断并实施紧急情况下的临时避险措施,如避让行人、避让障碍物等。
总结
公安部162号令科目三评判标准主要考察驾驶人在交通安全法规和道路交通信号灯方面的知识掌握和应用能力,以及驾驶操作技巧和道路交通安全常识。驾驶人需要熟悉交通法规的要求,能够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类交通情况,准确理解和运用交通信号灯的含义,具备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识,并能够熟练操作车辆的操纵装置,包括方向盘、制动器、加速器等。此外,驾驶人还需具备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避险措施和避让技巧。
以上是公安部162号令科目三评判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驾驶人在备考和考试中需根据该标准进行学习和实践,确保能够全面掌握并运用相关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