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生与曲顶任、张洪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2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云燕曾范军张聪 
【审理法官】高云燕曾范军张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东生;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东生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东生曲顶任张洪威 
【当事人-公司】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东生 
【被告】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王东生的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太平保险公司已经支付此次事故产生的车辆修理费2500元,履行了交强险的赔付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长春汽车厂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王东生的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太平保险公司已经支付此次事故产生的车辆修理费2500元,履行了交强险的赔付义务。王东生主张保险公司赔付的2500元系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损失,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王东生作为实际侵权人负有赔偿义务。若王东生认为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其中部分或全部应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可另行处理解决。  综上所述,王东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东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23: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小型轿车为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9月15日由张洪威承租,曲顶任为张洪威雇佣司机。2019年8月27日零时20分,王东生驾驶×××小型汽车在本市繁荣路与曲顶任驾驶的×××出租车追尾相撞。朝阳交警队认定王东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东生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太平保险公司同意曲顶任×××小型轿车到指定修配厂维修,并通过王东生支付修车款2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仍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按照《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因本案侵权人王东生的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太平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此次事故产生的车辆修理费25
00元,超过了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2000元的赔偿标准,应视为保险公司履行了交强险的赔付义务,故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鉴于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在法院向其释明后,仍拒绝追加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且王东生也未申请将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故王东生单独作为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适格。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当庭提交的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173元,王东生未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对损失数额的认可。若王东生认为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其中部分或全部应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可另行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东生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误工费1914元、停运费667元、交通费332元、鉴定费200元、打字复印费60元,共3137元。二、驳回原告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东生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东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7日,王东生驾驶×××小型汽车沿前进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繁荣路时,将曲项任驾驶×××出租车追尾,导致出租车尾部受损,此案件已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判决。但王东生的车辆已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进行投保,我方认为此事故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曲顶任辩称,王东生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辩称,王东生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综上所述,王东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东生与曲顶任、张洪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民终4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顶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丽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威,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东生因与被上诉人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东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曲顶任、张洪威、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7日,王东生驾驶×××小型汽车沿前进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繁荣路时,将曲项任驾驶×××出租车追尾,导致出租车尾部受损,此案件已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判决。但王东生的车辆已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进行投保,我方认为此事故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