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ICS
T
Labels for Remanufactured Automobile Parts
(征求意见稿)
××××-××-××发布 ××××-××-××实施发布
GB ×××××—××××
II
前 言
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自……起施行。
GB ×××××—××××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的内容、标示位置、标示方式与标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XXX 汽车回收利用 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 remanufactured automobile parts
使用过的汽车零部件经过一系列再制造工艺后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产品,该产品不得用于新品制造。
3.2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logo for remanufactured automobile parts
用以表明汽车零部件为再制造产品的图案。
3.3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 labels for remanufactured automobile parts
汽车标贴通过标志、文字、数字、符号以及其他说明性内容,用以识别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名称及其用途、生产企业、生产序列号、生产日期以及规格或型号的标记。
4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的内容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b)产品中文名称;
c)再制造企业名称;
d)再制造产品序列号;
3
GB ×××××—××××
4 e)再制造产品生产日期;
f)再制造产品规格或型号。
5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与标示要求
5.1标示位置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部位标注标识,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标识的产品,可只标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无法标注标志的,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5.2标示方式
5.2.1 对于产品外部包装、使用说明书和广告宣传材料上的标识,应采用印刷或喷涂等方式进行标示。
5.2.2 对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上的标识,制造厂应选择以下几种标示方式之一进行标示:
a)直接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零部件结构件上;
b)打印在标牌上,但此标牌应同样是永久固定在a)所述的车辆结构件上;
c)使用柔性标签粘贴在产品上,标签及粘贴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3标示要求
5.3.1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应清楚易见、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
5.3.2 标识中的标志应使用附录A中图A.1所示标志。
5.3.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刻在结构件上,则字高应不小于2mm,深度应不小于0.1mm。
6再制造企业的标示责任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负责按本标准规定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和标示要求对再制造产品标识进行标示,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对全部标识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GB ×××××—×××× 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图A.1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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